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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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玲1,2,高龙1(1.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2.湖北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摘要: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内在机制缺陷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受其运行的特殊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笔者在深入分析我国国情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两种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从内部机制设计和运行的外部市场建设两个方面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诸多建议,以求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独立董事制度(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内涵及必要性中小投资者是从两个层面定义的: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的投资者,二是对公司实际控制能力较小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博弈中,中小投资者在投票权和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其对市场体系的信心,是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而对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倾向:一种是以公司治理为基础的研究倾向,比较经典的研究有Befle和Means(1932)对现代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起作用,而且短期内外部环境的改善不大可能实现。故笔者认为不能孤立地考察独立董事制度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的某一方面,我们应该反思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和其所依托的外部市场环境,对其进行变革和完善。二、我国独立董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状我国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十余年了,但中小投资者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护。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内部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这使得独立董事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独立董事缺乏足够的意愿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1.薪酬激励不足(1)薪酬水平普遍较低,远低于其他高管和董事会成员。在我国独立董事多由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兼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薪水只是他们第二位的辅助性的收入来源,并且作为高级人才他们自己的时间价值很高,所以很多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偷懒动机。根据Wind资讯数据,2009年约有八成半的独立董事的薪酬在10万元以下,其中在4568位独立董事中,有658名独立董事2009年未从上市公司领取报酬。近两年来情况有所改观,但是薪酬差异巨大,且薪酬不足万元的独董仍有百余人。(2)独立董事薪酬形式单一,薪酬支付以现金为主。我国独立董事薪酬主要是以支付固定报酬为主,收入大体包括两部分:津贴和补贴。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持股及以股票为基础的激励性报酬制度并未建立,独立董事任职所获得的收益基本是固定的现金津贴,缺乏长期性的激励。2.声誉激励体系尚未建立声誉激励指独立董事通过忠实地履行职责从而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和地位,为其日后取得更高的薪酬奠定基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良好的声誉市场,个人信用体系及人才评价体系还存在严重的欠缺,使得独立董事的声誉信息难以传递,其激励和约束作用也难以发挥。3.约束不够(1)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约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董事方面的专门法律规范,在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只有提到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分离而出现的委托代理问题做了开创性的研究,此后又有RonaldCoase(1960)从契约的角度、Grossman,Hart和Moore(1986,1990,1995)从剩余索取权的角度来研究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另一种是以法律——金融为基础的研究倾向,LLSV(1997~2000)的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差异性与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公司价值和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差异性密切相关,不同法系下中小投资者利益受保护的程度也不一样。不难看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其实就是要建立起一套能使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侵害的机制,包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市场机制。目前我国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内部人控制”或“一股独大”的现象愈演愈烈,而在转轨经济过程中的外部市场机制也远不够完善。(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在提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护者利益的研究中,纵多学者不约而同地把焦点放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层面上。而对于中国这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及相关法律不完善,中小投资者自身不可能在事前阻止大股东的侵权,只能在事后诉诸法律,且得不到有效偿付。从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公司内部董事由大股东控制,更不会去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所以在公司内部权力结构中,能够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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