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比较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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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比较研究陈海波摘要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需要解决好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哪些侦查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f 二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三是如何处理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争议。三大法系主要国 家一致明确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主导者为检察机关;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列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案件范 围,对原案采取与职务犯罪本案一并管辖的原则,并且扩展到与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职务犯罪有关的案 件;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冲突一般都采取非诉讼的方式,不提供救济途径,且处理结果一般也直接影响审判 管辖权归属。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检察机关比较自从权力产生之日起,腐败就是一个世界性和历史性的问题,只要权力触角可以到达的地方,就有腐败 产生的温床。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严重表现形式,查处腐败,首先就要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寻求共通之处,取长补短,无疑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打击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一)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职人员,非公职人员不可能独立地构成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客观上只能由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与职务有密切联系的行为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职务”,其首要特征是公务 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所谓职务犯罪,应当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只是一个法学概称,而非一个法律概念,各国刑法没有将“职务犯罪”作为一项具体罪名,同 时,由于法文化和法治发展水平不同,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称为“职务犯罪”,甚至世界几个主要国家在法学理论上根本就没有“职务犯罪”一说,因此,要在这些国家直接找到“职务犯罪”的资料,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具体案例,都不可实现。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并没有职务犯罪 现象,实际上在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行为不仅同样存在,而且无论数量和种类 都不少,许多新类型的职务犯罪正是最早生成于这些国家。之所以在这些国家无法直接找到职务犯罪资料,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根据本国法文化和法治发展水平特点,将具体的职务犯罪划归人了不同的犯罪类型之中,如经济犯罪、白领犯罪、欺诈犯罪等等。(二)职务犯罪侦查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权的形式,可以分为国家追诉和私人追诉两种,国家追诉取代私人追诉而成为刑事· 98·万方数据职务犯罪侦查管辖问题比较研究追诉的基本形式,不仅是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国家权力强化的结果,也是人类对刑事诉讼秩序、公 正和效益等价值强烈期望的结果。①然而,尽管由国家承担犯罪侦查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也可能导致 各个侦查机关之间争相侦查或推诿,为了减少各个侦查机关之间的矛盾,增强犯罪侦查的效率,有必要对各 个侦查机关的犯罪侦查权进行有效分工,就哪些侦查机关负责侦查哪些犯罪案件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即是侦查管辖。关于侦查管辖,主要“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范围划分,也就是侦查机关在对案件管辖 权上的划分。侦查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个机关进行侦查的问题,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哪些机关有侦查权;二是各侦查机关对哪些案件有侦查权。”②这是侦查管辖的核心内容。此外,侦查管辖还应有一个层次——管辖争议的解决,即各侦查机关在出现管辖争议时采取何种方式化解。之所以有这个层次,在于“侦查管辖”不仅具有划分案件侦查管辖权归属的实体意义,也具有化解案件侦查管辖权冲突的程 序意义,侦查管辖包含了对管辖争议的处理方式。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行使主体分析发现,在职务犯罪究竟应当划归何种机关侦查的问题上,各国大相径庭,然而尽管如此,各国依然 具有某些共同之处。(一)大相径庭的主体和大致相近的检察官主导 1.在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客观上存在多个司法体制,在每一个司法体制之下,刑事案件也一般由多种机构负责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如此。在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职务犯罪主要由警察机关、检 察机关、反严重欺诈局(theSeriousFraud0ffice,SF0)和政府部门的一些机构负责侦查。在美国,职务犯罪也是由多种机构分别管辖。具体来说,包括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大陪审团。“水门事件”之前,美国侦查 联邦政府高官职务犯罪的机构还包括特别检察官,“水门事件”之后,为保证侦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国会于 1978年通过《独立检察官法》,规定参议院有权任命一个超然独立、不属于现行检察系统的法律界人士担任“独立检察官”,负责对高级行政官员(包括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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