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诚信教育课程-合规监管行为.pptVIP

人寿保险公司诚信教育课程-合规监管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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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课程大纲 什么是合规? 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 、 、 或者 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控的“三道防线” 课程大纲 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务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3号 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代签名;   (二)代体检;   (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四)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件; (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 (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 (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九)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 (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9年3号 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 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不得进行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进行简单对比。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43号 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 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 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0]99号 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 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课程大纲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讲师讲授PPT内容。 津保监罚[2011]23号——津保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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