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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上的负担,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3)用益物权有期限性。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例外情况下包括不动产权利,为给将来的发展留有空间,物权法允许动产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将各种准物权作为用益物权而规定,因此,用益物权的客体也包括了土地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区别于债权性不动产使用权 (1)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对之做法律上的处分 (2)用益物权作为绝对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侵权责任的救济 (3)在其赖以设立的所有权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一样,有权就其损失要求合理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2.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 3.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 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的主要表现 城市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设立:无须登记,且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土地权利证书的取得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手段而已。 2010年卷三多选第55题 55.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设立后,如果权利人意欲对之处分,则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先行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用益物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出让 2、划拨 划拨的特点 (1)公益目的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行政性: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命令而授予用地者一定的土地使用权。 (3)无偿性:旨在对具有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加以扶持。 (4)客体限于国有土地 (5)期限不确定性 (6)权利内容受到法律严格限制(不具备权利处分权能)----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但法律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流转或先流转再以其收益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的特征 (1)交易性:(划拨具有行政性) (2)有偿性:缴纳出让金 (3)期限性 出让的具体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有效的出让合同 2、登记-----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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