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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存款法律制度

第二章 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是最重要的负债业务。 二、办理存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特许经营原则 目前,只有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可以。 2、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 3、存款利率法定与公告原则 4、财政性存款专营 5、合法正当吸存 三、储蓄存款法律制度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原则 小额存款能否收费? 存款案例\商业银行对存款收费的法律思考.doc 2、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3、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行有新规定 四、单位存款法律制度 1、强制存入 2、限制支出 3、禁止公款私存 存款案例\从孙大午案看民间融资困境和金融垄断.doc 一、存款被冒领 银行审核不严 ??? 2002年5月初,原告黄亿才在被告中国农行宜丰支行下属某分理处,以黄亿才之名开设活期存款帐户进行储蓄,并约定取款方式为凭折支取。同年5月22日,原告黄亿才发现其存折被盗,即到开户分理处查询存款情况,被告知其存款已先后于5月17日、18日分两次共支取4.77万元,仅剩下5元余额。事后,原告黄亿才获得取款人两次取款时填写的取款凭证,发现取款人两次均将黄亿才写成了黄忆才。黄亿才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其存款被他人冒领,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几经协商未果。2004年4月底,原告黄亿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农行宜丰支行赔偿损失4.77万元。被告则认为其工作人员依凭存折支取的约定进行操作,没有不当之处,是原告自己保管存款折不善造成存款被冒领,责任应全由原告自负。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下属分理处开设帐户并存款,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存款安全受法律保护,原告办理的是活期凭折支取储蓄,亦未加密码,因自己对存折保管不善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原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冒领人将黄亿才的亿写成忆,而被告的柜台操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职责,在主观上有疏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赔偿原告黄亿才5千多元。 二、上海一证券营业部违法吸储 2003年7月25 日,上海市居民余女士与上海一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余女士将个人合法所有的人民币1500万元存入证券营业部,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不取用、不划转,证券营业部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年利率付息外,还增加0.585%的优惠利率;证券营业部不挪用这笔资金,并保证上述资金及利息的安全与完整。余女士委托顾、周两人在协议上签名,证券营业部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并由当时的负责人黄某签名。2003年9月,有人假冒余女士签名划走了1200万元。余女士于次年2月核对资金时发现账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所购买的股票,于是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当年12月,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二中院判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余女士的1500万元也属黄某非法吸收的存款。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认为:由于黄某的非法吸储并挪用客户资金才造成了余女士的损失,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仅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而余女士对自己的资金账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余女士的诉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存款协议属于无效储蓄存款合同。证券营业部应当将依据这份无效合同所吸储的1500万元返还余女士,而余女士账户里的股票和剩余的资金则归证券公司所有。上海市二中院还认为,由于营业部长期占用余女士的资金,营业部还应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表示,他们从未允许工作人员非法吸纳公众资金,故本案应由犯罪分子个人承担责任。法院表示,证券营业部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犯罪而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营业部向余女士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偿还部分由证券公司承担。 三、储户存款被冒领 银行有无实质审查身份证真假义务  杨先生2008年在海宁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12月24日,朋友将60万打到了这张银行卡上。 第二天,杨先生让父亲去银行取这60万元时,却发现钱没了踪影。 警方调查发现,平安夜当天,另一位“杨先生”拿着伪造的身份证在该银行的株洲分行补办了新的网银证书。60万存款被他人在湖南省株洲市通过网上银行分18次转账,并迅速在湖南、广东等地通过自动取款机被取走。前去补办网银的这位“杨先生”,手上拿着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并非是杨先生本人的照片,而且该男子在填写签名时曾将“杨”字修改两次。 对于银行审查义务究竟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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