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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 房咋“离”
离婚了 房咋“离”?
如果说恋爱没有一纸约定,没有法律保障,那么两人迈进了婚姻大门,成了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旦面临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财产纠纷仍是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家庭财产中,房产具有较高的价值,往往双方必争。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离婚中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进行分摊也成为一大困惑。为此,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有一定了解,从而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
案例1 按揭房分割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张先生付了首付款20万元,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前,张先生已偿还了5万元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剩余的10万余元贷款。2006年10月,张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先生。2006年11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张先生主张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陈女士则认为她参与房屋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如果财产是在结婚证颁发日期之后取得,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和陈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应属婚后共同财产,但张先生在婚前已交付房款25万元,该25万元是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一方婚前财产份额。分配时先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析出,然后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关部门评估张先生家的房屋现值为55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扣除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25万元后余下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在占有房屋后须付陈女士财产折价款15万元。
专家提醒
按揭购房是夫妻购买商品房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一旦牵扯到离婚分割,要考虑到按揭房婚前给付、婚后给付以及房屋在婚后升值部分,情况比较复杂,但有一点应该注意,法律规定,按揭房屋或者是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2 公房共同买下属于谁?
1992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合同上写明承租人为韩先生。199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1998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韩先生与王女士交纳购房款3万元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仍然为韩先生。200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离婚,韩先生主张房屋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因此该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韩先生一个人。
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这类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韩先生与王女士用于购房的3万元是婚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房屋虽然在婚前由韩先生个人承租,并且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韩先生,但是由于是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因而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按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了该房产。虽然根据房屋的来源、性质,判决房屋归韩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决韩先生给付王女士一半的房产折价款。
专家提醒
在房改中,由本单位职工以较低价格将原自住公房买下,从而成为私有房产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承租者由于将其视为本单位的“福利”,因而往往把它作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常为此产生纠纷。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后共同购买,这类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拆迁款买的房是共同财产吗?
1991年,20岁的周先生在单位承租公房一套,1995年周先生与袁女士登记结婚,并一直在这个房子里居住。2005年,这个房屋面临拆迁,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上被拆迁人为周先生一人,拆迁补偿款共计40万元。当年,周先生使用拆迁款购买房子两套,房屋所有权人都写上了周先生的名字。去年,周先生和袁女士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到法院要求离婚,周先生向法院表示,这两套房子都是用本单位分配的公房购买,因此两套房子都应该归他所有。而袁女士没有同意。
法官表示,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被拆迁房屋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鉴于拆迁款是婚后取得,双方所购买的房屋也在婚后取得,所以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周先生购买的两套房子价值分别是30万元和20万元,法院判决30万元的房屋归周先生所有,20万元的房屋归袁女士所有,另外,周先生给付袁女士折价款5万元。
专家提醒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单位分的集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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