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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讲 借船出海:国际贡献与争常外交
第十二讲 借船出海:国际贡献与争常外交 第一节 海湾战争以后日本的“国际贡献” 关于“集团自卫权”的争论 自卫权是当受到外国攻击时,为保卫自己国家进行战斗的权利。在联合国宪章中,保卫受到攻击的友好国家的集团自卫权和保卫自己国家的个别自卫权都看作是“固有的权利”。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对那些违反约定的国家以集体的方式进行惩罚,这就是“集体安全保障”。 日本政府的观点是,日本“拥有集体自卫权,但是不能行使”。 “非战斗地区”概念的提出 日本政府为使自卫队在日本周边和海外的活动能规避现行宪法的规定所设置的提出的概念。“周边事态法”、“反恐对策特别措施法”以及“支援伊拉克复兴特别措施法”中使用了这一概念。 日本宪法不允许自卫队在海外使用武力,也不允许其直接参与多国部队的武力行使行动。为使自卫队的活动看上去不直接触犯宪法框架,日本政府将那些被判断为不具有卷入战争的危险的地区定为“非战斗地区”。 “PKO、PKF”: PKO——Peace-Keeping Operations(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PKF——Peace-Keeping Forces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PKO指在一个地区动乱结束后,为了防止其再度发生,由联合国成员国派遣人员进行的活动。其中的基本工作就是由PKF作为军事部门负责监督停火等工作。 1992年制定“PKO合作法”:打开了自卫队参加PKO活动的大门,但是其当时暂不参加其基本工作(由PKF进行的监督停火)。因此主要是在柬埔寨、东帝汶等国家进行补给、运输、道路维修等活动。 2001年,修改“PKO合作法”:使得自卫队可以从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的基本工作,并扩大了武器的使用范围。 从日本历代首相的答辩看第九条名存实亡的过程 自卫战争也放弃—— 1946年的宪法制定议会,首相吉田茂答辩时表示:“即使是作为自卫权发动的战争也放弃。”他指出,以往的战争即便是和侵略战争十分相似,也有许多是以“自卫”的理由进行的。他表示,日本决心通过全面放弃交战权站在实现世界和平的前列。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日本建立警察预备队。此后,吉田对自己过去的答辩作了修改,说“从来没有说过放弃自卫权”。 “不向海外出兵”—— 日本警察预备队——保安队——自卫队。一开始,日本国会和政府内,对于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有较严格的限制。1954年,日本参议院曾经通过决议,“自卫队不向海外出动”。当时的理由是,“过去的战争清楚地告诉我们,一旦超越这一界限,就会无限制地开向遥远的外国”。 1960年修改日美安保条约时,首相岸信介曾保证,“概不允许自卫队到日本以外的地区行动”。 “破除禁区、走向海外”——” 以1991年海湾战争为契机发生了质的变化。自卫队以“国际贡献”的名义走出国门。海湾战争后,日本派遣自卫队去波斯湾扫除战争中遗留下来的水雷。海部俊树说:“这不同于宪法所禁止的向海外派兵。” 1992年,日本自卫队根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PKO法)开赴柬埔寨。当时的根据只是日本政府的下列“见解”:“和行使武力不是一回事,宪法上是允许的。 走向战地—— 1999年:《周边事态法》;1996年:《日本安保共同宣言》。规定日本可以在其周边地区对美军进行支援(后方地区支援)。此时,小渊惠三说:“我想不包括中东、印度洋以及地球的背面”。 2001年,“反恐特别措施法”,将海上自卫队派到了印度洋。小泉纯一郎说“不行使武力,不参加战斗行动”。 2003年,“支援伊拉克复兴特别措施法”,自卫队进入“战地”。虽然日本政府将自卫队的活动地区限定在“非战斗地区”,但并没有清楚地界定“非战斗地区”。小泉纯一郎说:“自卫队活动的地区就是非战斗地区。” 日本自卫队活动范围的变迁(1) 日本自卫队活动范围的变迁(2) 第二节 日本的“争常”外交 一、日本“争常”目标提出的背景 二、日本“争常”的目的分析 三、日本“争常外交”的策略手段 四、日本“争常外交”的评价 * 吉田茂 “即使是为了自卫的战争也不进行。” 岸信介 “在领土以外的行动一概不允许。” 海部俊树 向波斯湾派遣扫雷艇“不等于海外出兵”。 小渊恵三 根据周边事态法进行的对美的支援“不去中东、印度洋”。 小泉纯一郎 在印度洋以及伊拉克“不参加战斗行动”。 ? 年代 事件 日本政府的“见解” ? 1946 制宪议会 根据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自卫战争也放弃。 朝鲜战争 1950 创建警察预备队 目的是维护治安。不属于宪法第九条中的“战争力量”。 ? 1952 日美安保条约生效。警察预备队/保安队 不具有进行现代战争的能力,不是战争力量。 ? 1954 改组保安队,成立自卫队。 宪法未否定自卫权,可拥有用于自卫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实力。 ? 1960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修订。 “远东”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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