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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商品附条件交易结算交割制度之研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填表人:98年度研究報告提要表 填表日期:9年12月1日 研究項目 固定收益商品附條件交易結算交割制度之研究 研究單位及 人 員 部:、、: 研究時間 9年1月至11月 報告內容摘要 一、研究內容
我國固定收益商品包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類短期票券、地方政府債券、及債權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其次級市場交易方式有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兩種,而其中附條件交易為市場重要交易工具。
附條件交易起源於美國,當初美國聯邦準備制度(Fed)創立不久,為提供出口商融資,創造出「附買回協定」(repurchase agreement;RP 或repo),交易方式係同時成立一買券交易及一未來賣券交易(Fed先買後賣)。交易協定中含移轉標的處分權及擔保規範,包括計收保證金、擔保品定價、替換擔保品限制、追加保證金、處理債券利息入客戶帳、到期前部分或全部解約撤回擔保品等,RP期間,移轉處分權資產之報酬及風險仍歸屬賣方。
一般交易實務上,附條件交易的方式包括附買回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Repo或RP)與附賣回協議(resale agreement 或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RS)兩種,簡言之,作RP之另一方即為RS。
依Marcia Stigum之「The Money Market」定義,所謂附買回協議,係指「證券持有者出售證券予投資人,並與投資人約定於特定天期以固定價格買回該證券」;所謂附賣回協議,係指「資金持有者向需要資金的投資人買入證券,並與投資人約定於特定天期以固定價格賣回該證券」。在協議的期間內,證券的買方(資金持有者)等於是借錢給賣方(證券持有者),而協議的各項內容即是建構在賣方要如何補償買方。通常交易商會運用附買回協議,對其持有的部位(positions)進行融資,或運用附賣回協議借入證券,以彌補其部位之不足。
現行我國固定收益商品中包括中央政府公債、國庫券、各類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債權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其中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由中央銀行登錄債券系統辦理登錄保管作業,其餘除95年7月1日以前發行流通在外實體債券外,皆由集保結算所辦理,並提供相關帳簿劃撥功能。
或因各類固定收益商品主管機關不同,其結算交割制度發展歷程亦不同,現行我國各類商品之附條件交易存有不同結算交割方式,對結算交割效率及買賣雙方權益保障等亦有不同。
經蒐集世界各國金融市場之附條件交易,其交割皆採帳簿劃撥作業,並多以款券同步(DVP)方式辦理交割,主要是具有保障買賣雙方權益,而我國固定收益商品市場,除短期票券因政府強制採DVP交割外,其餘營業處所之債券附條件交易則多採保管條交割。本研究蒐集國際間有關附條件交易結算交割運作實務現況,及對現行我國相關制度作業架構等進行研究,除探討我國附條件交易結算交割制度下衍生之相關議題,並衡酌我國國情,提出相關建議,俾使我國固定收益商品附條件交易結算交割制度更臻完善。
二、建議與結論
負責附條件交易之後台作業,包括擔保品的分配、將附買回協議交易的款項與券項移轉給交易對手、擔保品逐日洗價與保證金之追繳、擔保品的更換…等。可透過清算銀行,將買入之公債自動作為擔保品,因而取得英格蘭銀行提供之流動性,並用以購買公債;日終款券同步清算循環結束時,若清算銀行有足夠之流動性,系統即自動反向將公債轉回予會員。
基於以下原因,推動固定收益證券採取DVP之方式,似為改善傳統作業問題之一種方法,此部分可為主管機關及固定收益商品市場參與者進一步探討之議題:
(一)已有固定收益商品採用DVP作業
我國短期票券係第一個強制採行DVP作業方式交易之標的,自93年4月實施以來,平均每日RP交易筆數828筆,平均每日RP交易量401億元,皆僅低於中央登錄債券外,惟高於其餘固定收益證券之144億元。
另自97年4月14日起,中央登錄債券屬營業處所跨行之買賣斷交易,亦須透過中央銀行同資系統採DVP之方式完成款及券項之交割,雖目前尚未包含附條件交易,惟政策上,已認同固定收益證券採行DVP之作業方式。
相對FOP轉帳及保管條代替交付之作業方式,DVP作業最能保障交易雙方,且若為有效保護買方權益,應儘量避免於營業處所議價時使用保管條交割,以免除履約之風險,避免造成買方權益受損。
目前交易商辦理債券附條件交易,成交後須由交易商委託清算銀行開具或自行開立保管條,並需交易商外交割人員送交,以完成交割作業,交易量大時,費時耗力,人力成本高,如採DVP方式,將可有效撙節作業人力,且達交割作業全面電子化。
另就主管機關監理而言,採取DVP作業方式,可免除固定收益證券於日間存有保管條註銷期間至收取履約價金之時間差風險,有效控管交易商作業及道德風險。
相關業者認為目前多採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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