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规划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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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证后管理工作,统一市政工程证后管理工作流程,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规划(分)局、高新区规划处、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建设行为开展的证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局负责对工作进行与检查。 市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由市负责。项目由负责。告知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向申请规划验收。告知建设单位要求整改的理由和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市政工程规划验收流程图 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 (市政工程) 项目总编号: 通知书编号: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建设的 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施工,并遵守以下告知事项: 1、对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至槽线部位时联系验收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跟测,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下空间信息中心和测绘单位五方共同进行动态验槽验收,实测成果作为规划验收重要核查内容。 2、对于交通工程、架空(管)线、人行天桥以及地下车站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至指定部位时联系验收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跟测,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测绘单位四方共同进行现场检查。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变更。 4、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工程完成后,应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部门汇交地下空间信息。 5、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规划验收。 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认真执行,如出现问题不予规划验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所造成经济损失。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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