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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中地房产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房产问题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律师 业务方向: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 部门主办律师\负责人 公益律师 拆迁款购买的房屋 案情: A和B与1996年结婚,A婚前有平房一套。2003年拆迁,A得到一笔拆迁款,用该笔拆迁款购得丰台区别墅一套、房山区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2008年,A与B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诉讼中B提出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A认为这两套房产是用拆迁款购买的,被拆迁的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这两套房屋也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但是B认为自己与A已经结婚多年,即使是婚前财产也已经转化为婚后财产。 问题 1、夫妻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哪一部分财产? 2、婚前财产还有没有可能转化为婚后财产? 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1、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包括婚后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财产部分。 例外,夫妻有约定的例外。 2、已经没有夫妻财产转化问题。 3、形式的转化,但是价值没有变化。 公租房的分割与继承 案情 A和B1990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前都有子女,婚后无子女。A在婚前有房屋一套,公租房一套。到了2007年,因为子女问题、遗产问题以及死后丧葬问题两人发生矛盾,继而决定离婚。因为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B要求分割A名下的两套房屋,A主张这两套房屋都是自己的婚前财产,B无权要求分割。 问题 B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两套房屋? 解答 1、对于A婚前就获得所有权的房屋B不得要求分割。 2、对于A名下的公租房也不能要求分割。 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房屋 A与B于1994年结婚,A有一套承租房,婚后双方住在承租房里。后来国家进行住房改革,1999年A与B买下了该承租方的产权。 2005年A认识年轻貌美的C,不顾自己已婚的身份与C谈恋爱,后来两人在一起同居。B发现A与C同居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A认为该房屋是自己婚前承租的,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B无权要求分割。 问题 1、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B的权益如何保护? 3、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解答: 1、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2、B有权离婚,要求A付给自己损害赔偿金,并要求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向自己倾斜。法律依据。 3、依法分割并保障女方权益。 公房继承 A生有两个女儿B和C,A承租了一套公房,与小女儿C一起生活在该公房里。B本来跟A、C生活在一起,2005年B结婚,搬出房屋跟老公一起生活。 2007年A写下壹份遗嘱,表示自己死后自己承租的公房由B继承。2009年,A去世。B要求承租该房屋,但是C不同意。C认为虽然父亲有遗嘱,但是自己是共同居住人,应该由自己继续承租该房屋。 B将C诉至法庭。 问题 1、如何看待A的遗嘱? 2、该公房如何处理? 解答 1、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承租的公房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产权属于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只是租赁,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即使遗嘱中有关于该房屋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2、我国《合同法》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B自2005年起已经不再该房屋内居住,而是由C与A居住,所以C才是A的共同居住人,应该由C继续承租该房屋。 公证遗嘱的效力 案情 A与B为夫妻关系。A是老干部,生前单位分给一套公房(北京二环旁边)。A于1998年去世。1999年,B买下了该公房的产权。A与B有四个子女,分别是C、D、E、F。C生活在北京,另外三个子女生活在外地。2001年,B手写遗嘱,内容为死后房屋由子女共同继承。2005年,B立下遗嘱,内容为死后房屋由C自己继承,并进行了公证。2008年,B又手写遗嘱,内容为死后房屋由子女共同继承。2009年B死亡。 C手持经过公证的遗嘱把其他兄弟姐妹告上法院,要求自己单独继承房屋。D、E、F也拿出了母亲B的手书遗嘱,要求共同继承房屋。 问题 1、哪份遗嘱的效力更高? 2、该案如何解决? 解答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该案的关键是B的遗嘱是否全部有效。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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