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纠纷案介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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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纠纷案介绍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纠纷”案介绍 小耘律师事务所 张野律师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为各国政府对其各项产业提供财政补贴、优惠以及当针对外国政府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时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但是SCM并不试图管理一切补贴行为,而只是规范那些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补贴措施。因此SCM在强调实施补贴不得影响WTO其他成员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求采取反补贴措施时不能阻碍国际贸易。 本文就以WTO受理的“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纠纷”的案件为例,说明专家组、上诉机构对SCM条款的分析和见解。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只对涉及的具体贸易争端有效,它们没有解释WTO各多边协定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具体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往往具有判例效果。因此研究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裁决的案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SCM条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参考价值。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纠纷(案件编号为WT/DS46) 一、案情简介 1996年6月18日,加拿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4条和争端解决机制(DSU)第4条的规定,要求与巴西进行磋商。磋商的议题是巴西根据PROEX(Programa de Financiamento as Exporta??es)计划向巴西EMBRAER飞机购买者提供的补贴。加拿大认为巴西违反了SCM3.1(a)、27.4及27.5的规定。 1996年7月22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一致意见。1996年9月16日,加拿大请求按照SCM4、30和DSU4、6成立专家组。9月23日,巴西向争端解决机构(DSB)表明保留援引SCM27的权利。DSB于1996年9月27日对巴西的申请进行了审议,加拿大同意修订其申请并将申请的范围限于SCM。1996年10月3日,加拿大提交修订过的申请,但随后又撤了回来。 1998年7月10日,加拿大又一次提出了按照SCM4成立专家组的请求。10月22日,DSB的专家组成立。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审查由加拿大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1998年11月23日、12月14日,专家组与争议双方进行了会晤。 1999年3月12日,专家组出具了报告,并于4月14日向各成员方发布。1999年5月13日、18日,巴西和加拿大分别提出上诉。1999年8月2日,上诉机构发布报告。1999年8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加拿大在1996年就要求磋商,但是直到1998年才提出成立专家组的申请,而且该申请中所涉及的一些措施是巴西在1997年和1998年制定或实施的,这些措施显然不可能成为加拿大和巴西双方在1996年磋商中的事项。巴西据此认为,由于加拿大在1996年的磋商中并不包括这些措施,根据DSU4.7的规定就不应当包含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因此专家组对此没有审查权。 加拿大同意有些措施在双方磋商时确实不存在,但是认为提交专家组的事项是与磋商相关的同一禁止性补贴,该事项也直接与磋商的事项相联系。因此,即使这些措施在双方磋商时并不存在,也应当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对于双方的争议,专家组认为,巴西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提交专家组事项和磋商事项的关联问题。在明确专家组职权时,有必要确认是否受磋商事项范围的限制及在多大程度上受限制。专家组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必须适用DSU的相关规定,而且也必须首先适用SCM4.2至4.12中的特殊的或附加的争端解决条款。因为DSU1.2规定:DSU与附件中特殊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不同时,该特殊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优先。 专家组还认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加拿大设立专家组的请求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双方的磋商事项确立的。而这些职权规定在DSU7.1的条款中,并且DSU或SCM中也没有规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应受磋商范围的限制。因此,专家组不认为DSU和SCM中要求磋商的事项应与要求设立专家组的事项完全一致。但是,由于DSU4.7和SCM4.4规定申诉方只有在磋商没有达成一致时,才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因此双方进行磋商是要求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专家组认为,本案中的磋商要求和成立专家组的请求都涉及同一个主题,即根据PROEX计划实施的补贴,所以专家组有权审理。 (二)对SCM27.4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巴西和加拿大都认为PROEX补贴属于SCM1范围内的补贴,并且是SCM3.1(a)中的禁止补贴。同时双方也都认为巴西属于SCM27.2(b)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并且巴西有权享有SCM27赋予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因此,专家组需要根据本案的事实,审查巴西是否由于SCM27的原因而不必遵守SCM3.1(a)的规定。 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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