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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论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135-151 土地承包经营权 124-134 宅基地使用权 152-155 地役权 156-169 海域使用权 122 用益物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123 养殖权 捕捞权 动产上 117 经营权 民通82条 辨析 前 言 一、介绍和计划:14周9章240页 二、民法概念——民法体系——物权体系: 所有权 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思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第三编、物权10章 第十三章、物权总论8节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一)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2条2款。 物权由来:罗马法—1811奥地利——德国1896明确。 我国财产法—物权法2条3款。 (二)性质和地位: 性质:①人与物②物权和债权都是人与人关系③物权积极方面是人与物的关系,消极方面则是人与人关系。 地位:物权是其他财产权前提和归宿(债权、继承权) (三)特征:与债权比较 ①物权是绝对权 ②物权以物为客体(物:须是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为有体物) ③物权以对物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支配是手段。(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对物支配范围不同) 享受物的利益是目的。(利用使用价值产生用益物权;利用交换价值产生担保物权) ④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A、排除他人干涉、妨害侵害 B、一物上原则不容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存在。 二、物权法: (一)概念:通过规定各种物权来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先有占有关系,后有物权法)第二条 调整对象:物的占有关系。 物的归属关系:特定财产归特定主体所有---所有权 A、物的占有关系 自主占有。交由他人使用时自己是间接占有,归属不变。 物的利用关系:所有人财产依法由他人使用—他物权 自主利用:由所有权调整,不形成新的财产关系 B、 利用关系 他主利用:他主占有。形成新的财产关系---他物权 C、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之关系:都是占有关系。 归属关系在统治阶级刚取得政权时比较重视,解决所有权。 利用关系则在和平时期比较重视,解决他物权利用问题。 总之,物权法既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又调整物的利用关系。 不是因为有权利才有法律,而是因为有法律才有权利。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①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第三条 基本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主导 理由:1、经济制度是实践产物。2、所有制决定物权法。 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原则。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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