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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根据《消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主要包括: (1)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应包括两类:一是不真实的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对消费者询问作真实明确的答复; (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并便于消费者获得救济。 六、出具货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消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买凭证和服务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保修单等形式。 从法律上规定经营者出具有关购货凭证和服务单证,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必不可少的。 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消法》第22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生产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前提。 (2)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 (3)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受上述质量义务的约束。 (4)生产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所谓其他责任是指除“三包”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除了国家规定之外,实行“三包”责任大多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如果达成了“三包”协议,经营者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 九、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 《消法》第24条规定的不当免责义务的主要内容是:经营者提出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经营者不得通过合同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不公平不合理、不当免责约定无效。 十、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受经营者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二是消费者的人身及物品不受经营者非法搜查。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 一、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归属 《消法》第35条至第39条根据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1.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立法概况 2.理解和掌握消费争议的解决办法 3.能够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德,以相关法律为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及其相关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 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 狭义的消费者则主要指从事生活消费括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的消费者特指狭义的消费者。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为: 第一,消费者主要是个人。除了最终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购买者,一般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 第二,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第三,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 第四,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问题及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接受生活资料和生括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消费者问题激发了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日本消费者运动发展于“二战”之后,1956年,日本成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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