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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复命制度
XX公司工作复命制度 (草案)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垂直指挥力度及部门间横 向协调能力,提高下级对上级指示的反应速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2.定义 指令人:指工作指令发出人或部门(单位),可以是上级领导,也可以是横向部门(单位)。 受命人:指接收到工作指令的人员。 工作指令:指上级发出的工作命令或横向部门(单位)发出的工作需求。 复命:指对指令人发出的工作指令或工作需求的回复, 包括肯定或否定的回复。 3.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4.时限 4.1 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发出《工作指令单》,无论完成与否,受令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复命。 4.2 公司其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发出《工作指令单》,并交办公室备案。无论完成与否,受令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复命。 4.3 公司领导发出的专项工作命令,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发出《工作指令单》,并交办公室备案。无论完成与否,受令人都要在24小时内复命。 4.4 横向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需求,由需求部门(单位)负责发出《工作协调单》。无论完成与否,受令人都要在指令人规定的时间内复命。 5.规定 5.1所有指令必须明确回复及完成时间,发出《工作指令单》的部门,须在1小时内将《工作指令单》当面交于受令人或将工作指令内容电话告知受令人,便于受令人及时接收工作指令。 5.2 如受令人在执行开始后发现确实有不可克服的困 难,受令人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时,必须在发现问题后的1小时内紧急向指令人复命,讲明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原因,以便指令人再作安排;紧急复命可以使用电话复命,但必须在事后24小时内补发可追溯性回复。当指令人对回复结果不认可时,可以与复命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指令人可以向受命人的上级或办公室提交协调申请。 5.3 如果受命人没有向指令人回复,视为受命人能够按 要求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受命人没有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指令人复命,导致工作延误,都要追究受令人责任,提交人资部进行考核。 6.考核 6.1 受令人未按此制度及时复命,由《工作指令单》发出部门向人资部提交未复命的《工作指令单》,由人资部进行考核。 6.2 《工作指令单》发出部门对受令人未按时完成工作 情况包庇不报,同受令人处罚标准执行。 7.附则 7.1 《工作指令单》发出部门每月对工作指令复命情况 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公司月度例会上进行通报。 7.2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 改。 附件1 XX公司工作指令单 指令名称 急缓程度 指令人 受令人 协办部门(单位) 指令发出部门 指令下达时间 预定完成时间 催办时间 第一次催办 第二次催办 第三次催办 复命时间 第一次复命 第二次复命 第三次复命 完成时间 第一次完成 第二次完成 第三次完成 催办人(签字) 指令内容 特别要求 复命情况 实际完成时间 办理结果 办理人(签字) 指令人意见 备注 附件2 XX工作协调单 工作协调名称 急缓程度 需求部门 受令部门 需求发出时间 预定完成时间 催办时间 第一次催办 第二次催办 第三次催办 复命时间 第一次复命 第二次复命 第三次复命 完成时间 第一次完成 第二次完成 第三次完成 催办人(签字) 需求内容 特别要求 复命情况 实际完成时间 办理结果 办理人(签字) 需求人意见 备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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