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有档案案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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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国有档案案例

窃取国有档案案例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成仕,男,42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兆斌,男,36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因涉嫌窃取国有档案于 2001年 1月 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里坤县法院)的 27册档案卷宗盗出后藏匿、丢弃。兰成仕、李兆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成仕辩称:我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窃取国有档案行动,证人之间具有串通和栽赃陷害我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起诉书的指控不真实、不客观。请法庭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宣告我无罪。   被告人李兆斌辩称:我只是协助兰成仕隐藏而未非法占有国有档案,因此不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在此案中,我只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均是巴里坤县法院的干部,且对该院领导胡某某心存不满。   1999年 12月,巴里坤县法院为做好档案达标工作,重新装订已归档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参加此项工作的王莉(系胡某某的亲戚)将准备重新装订的 27册卷宗(内有刑事案卷 25册、执行案卷 2册)放在该法院图书室内。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借机盗出这些卷宗,由兰成仕谎称“废纸”送往周秀萍家存放。事后,兰成仕、李兆斌草拟了一封信,让李兆斌的二叔李贵清帮忙在兰成仕的宿舍重新抄写后,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胡某某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案卷丢失,胡某某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王莉。2000年 12月,兰成仕、李兆斌得知公安机关已着手侦查县法院档案丢失一事,遂将藏匿在周家的案件卷宗取走,丢弃在巴里坤县法院门口的“极流”理发店屋顶上。2001年 1月 8日,经李兆斌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经巴里坤县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鉴定,被盗的 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卷宗 2卷,秘密级的卷宗 4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巴里坤县法院的报案材料、“更正说明”及证人王莉的证言,证明巴里坤县法院失窃案卷的时间、数量等情况;2、证人周秀萍、孟庆峰的证言和被告人兰成仕 2001年 1月 9日的亲笔供述,证明 1999年底兰成仕曾将一塑料编织袋“东西”放在周秀萍家,2000年 12月兰成仕、李兆斌共同到周秀萍家将“东西”拿走;3、证人李贵清、王义花的证言,落款为 1999年 12月 26日、署名为李天山的匿名信一封,哈密地区公安局哈地公文检字(2001)第 06号笔迹鉴定书一份,证明匿名信确实为李兆斌和一个穿法院制服的人让李贵清帮忙抄写的;4、辨认笔录两份,证明经证人李贵清辨认,让其抄写信件的男子是被辨认人员中的 4号(即兰成仕),而其抄信的地点是位于建行家属宿舍楼一楼的兰成仕宿舍;5、辨认笔录两份,证明经证人周秀萍和被告人李兆斌分别辨认,被公安机关追回装有案卷的塑料编织袋,正是曾经存放在周秀萍家的塑料编织袋;6、现场照片,证明巴里坤县法院门前的“极流”理发店屋顶上,有被丢弃的档案;7、提取及返还物品清单,证明经李兆斌指认,在“极流”理发店屋顶上提取到丢弃的档案,该档案已经发还给失主巴里坤县法院;8、巴里坤县档案局的说明和巴里坤县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局的密级鉴定书,证明巴里坤县法院保管的所有档案属于国家档案,被盗的 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有 2卷、秘密级的有 4卷。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哈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成仕、李兆斌因对领导不满,为构陷他人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有档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该罪主体可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窃取,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由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每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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