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务处工作常规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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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务处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教务工作常规管理 万州区教委关于规范教育系统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职工请(休)假制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全区教育系统请(休)假制度通知于后: 一、假期种类 1、婚假??? 2、产假??? 3、护理假??? 4、丧假??? 5、病假??? 6、事假??? 7、哺乳假??? 8、探亲假、年休假 二、假期时间 1、婚假5个工作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增加10个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教职工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2、产假90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小孩)增加2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寒暑假可以顺延。 3、晚育者产假期间,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4、丧假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天数,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5、病假凭医保指定的治疗医院医疗诊断书确定。 6、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适当安排哺乳时间。 8、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不得另行安排。 三、假期批准 1、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哺乳假需书面报告学校。 2、教职工病、事假须经组织批准才能有效。请事假半个月以内、请病假一个月以内由学校审批,请事假半个月以上、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由区教委审批。校级领导按我委《关于规范校级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万州教办〔2005〕48号)规定执行。 3、未经请假(或请假没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理,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辞聘或作辞退处理。 四、请假程序 1、教职工请假必须书面向学校提出申请。若因突发原因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用电话请假,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请病假一个星期以上的应凭医保指定的治疗医院医疗诊断书请假,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应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3、请产假的教职工在生产后,应向学校提供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4、请哺乳假教师应于产假期满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到区教委人事科办理。 5、教职工无故旷工超过可解聘、辞聘或作辞退处理天数时,学校校长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告知其本人 (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允许其提出异议和申辩。学校解聘、辞聘或作辞退教职工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区教委审批或备案。 五、假期待遇 1、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作部分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事假。(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区教委直属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㈠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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