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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在区域经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国有独资公司在区域经济创新中的独特作用 金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457) 摘要:用区域经济创新引领地方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中一个重要的发展手段。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区域经济创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本文从国有独资公司、区域经济创新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区域经济创新的紧密关系、国有独资公司资本运作与区域经济创新的关系等问题,随后指明了国有独资公司在区域经济创新中的地位、并提出完善公司治理是国有独资公司发挥作用的突破口的观点。希望对国有独资公司、区域经济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区域经济创新、国有资产管理、资本运作、公司治理 一、相关基本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是国家、地方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力量。而区域经济创新是国家、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和持久保障机制。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要辨别出这种联系,首先要明确相关基本概念。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在2005年修订、2006年执行的新《公司法》颁布执行之前与之后是有所区别的。原《公司法》(1993年颁布2004年第二次修正)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者相比,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的定义比原公司法定义更为清晰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了明确的界定。这种变化表现在: 1. 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得到进一步明确和限定 随着2003年国务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了金融等特殊领域外,中央政府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得到了明确,而在地方政府中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随后也逐步基本转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这种将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的改革,是符合政企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的,减少了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各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等问题的出现,使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有效、专业的统一管理。这种改革,通过《公司法》的修订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使原来较为模糊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代表问题得到了明确。 2. 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明确界定 原《公司法》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能够设立全资子公司,而由于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这种全资子公司的性质一直是较为模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中说明:“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只有自身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方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设立登记时,除应提交其母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批准文件外,不需提交该子公司设立登记的批准文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这个答复我们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中,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也是被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来认定的。这样就造成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乃至“孙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合理现象,造成公司管理和治理上的难题。而新《公司法》的颁布执行,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只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得到了明确界定,为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位和职能,完善其治理和管理,提供了保障。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特性 在新《公司法》提供的概念基础上,我们可以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于其他公司的独特性。这些独特性包括: 1. 公、私法人两重性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兼具公法人、私法人性质,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只具有私法人性质。 相关学者研究认为:“公法人意在强调其执行国家的职能,而私法人则旨在表彰私人的意志。”国有独资公司“如果注重营利性,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干预管理,则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主体为国家,新《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其承担主体为政府。即便处于一般竞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产权的公有性质决定了其作为公法人的基本性质。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兼具公法人与私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性质于一身的特殊法人。”这种观点并不孤立,很多学者都持有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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