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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

论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 现状及完善对策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出口”环节搞活对公务员的管理,增强公务员队伍生机与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手段与制度构造。目前,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应包括退休、辞职、辞退与开除四种形式,通过这些形式的有效运用,激活对公务员的管理。随着我国人事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和人事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缺陷日益凸现出来。健全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与精干,是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务员制度创新的重点。 一、我国公务员退出的机制的现状及弊端 (一)现有的公务员退出制度的类型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主要由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与开除制度构成。 1、退休 公务员的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的行为。我国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退休;一种是强制退休。所谓自愿退休又称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或者有一定工作年限,可以自愿申请退休。所谓强制退休又称命令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退休条件时,无论自愿与否,必须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原工作岗位。《公务员法》没有对强制退休做出年龄规定。这一退休方式能够有效地消除公务员达到退休年龄,因留恋职权、待遇或出于心理上的原因而不退出的情形,防止公务员队伍的老化,确保行政工作效率。《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2、辞职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定条件、方式和程序,主动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任用关系的行为。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公务员自主择业权的实现途径。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公务员法》规定了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肯定性条件是公务员本人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就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限制性条件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制和补充,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又不违反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公务员才可以辞职。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3、辞退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方式和程序,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的行为。辞退国家公务员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是行政机关实现用人权的重要途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可以、能够也应该将其辞退。为确保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并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辞退公务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公务员被辞退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据人事部统计,从1996 年实行辞职辞退制度以来到2003年的8年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平均每年不到2500 人。如果按照全国近500万公务员计算,每年辞退的公务员占总数的比例为0. 05%左右。 4、开除 开除,是指对现任公务员进行除名,使其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开除有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七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另外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中对开除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开除只适用于违纪行为足以表明其丧失担任公务员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形。公务员被给予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其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即被解除。开除作为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国家对其采取了极其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公务员予以开除处分,必须由有权机关遵循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处分的公务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务员被开除以后,一般不应被重新录用。 (二)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2004年11月22日《北京晨报》报道:武汉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意见》规定,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者,将根据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档至3档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意见》出台后,各方议论纷纷,有的认为公务员自愿退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这是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有益探索。有的认为这样做有碍社会公平,其合理性让人置疑。 对比一下许多国有企业给下岗职工的补偿,这样的辞职激励措施确实显得过分优厚,何况补偿款由财政“买单”,拿的都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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