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毒品罪若干问题新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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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 7l期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9285(2010)03—0083—06 窝藏毒品罪若干问题新探 马云星Ⅱ 贾晓文盼 【摘 要 】 本文针对窝藏毒品罪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上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笔者对窝藏毒品罪的主要及随机犯罪客体进行了区分,对犯罪客观方面中窝藏行为 的含义、特征及其与非法持有行为的交叉关系进行 了重点论述。就如何理解本罪罪 状 中的 犯“罪分子”一语,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两个难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窝藏毒品罪 窝藏 持有 交叉关系 自199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 《禁毒决定》)第4条增设窝藏毒品罪 至今,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已对其开展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然而,由于刑事立法对窝藏毒 品罪的罪状建构相对简略,加之与贩卖毒品罪等常见毒品犯罪相比,窝藏毒品罪发案率低、典型判例少, 导致研究深度不足,这些都极易引发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办理新类型案件时定罪量刑结果的混淆与失 衡。为此,本文拟就以下若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研究的不断深人有所裨益。 一 、 窝藏毒品罪犯罪客体辨正 (一)关于本罪犯罪客体的学说 对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客体要件,单一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见仁见智。 持单一客体说的论者大多主张将国家(司法机关)的禁毒追诉活动作为本罪的唯一犯罪客体,如论 者指出:“窝藏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惩治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动。”4[而与之相对,持复杂客体说的论 者则倾向于在上述单一犯罪客体之外,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一并纳人本罪的客体要件,如论者提 出:“窝藏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司法机关对毒品的惩治活动。”5【 (二)本罪犯罪客体的界分 笔者赞成复杂客体说。但需要指出,有如前述,复杂客体说对本罪犯罪客体的表述大多止步于对前 述两重客体的简单并列,但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未能作出进一步的讨论,因而仍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分类的通论观点,国家追诉毒品犯罪的活动与国家对毒 [1】马云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 [2]贾晓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 、法学硕士。 3【]由于 《刑法》第 349条集中规定了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毒赃罪,现有研究成果也都是将 以上诸罪名作为整体进行研讨。本 文为聚焦研究视野,仅针对窝藏毒品罪一罪展开分析,以下所引注文亦将作相应删节。 [4】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下)》,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639页。 [5]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m版社 2003年版,第265页。 83 马云星 贾晓文 :窝藏毒品罪若干问题新探 品的管制秩序应当分属本罪的主要及随机客体。区分理由在于: 首先,窝藏毒品罪脱胎于 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中的窝藏赃物罪,将国家追诉毒品犯罪的 活动作为本罪的主要客体符合刑法历史解释的要求。考察窝藏毒品罪的立法沿革,就其价值定位,最 高人民法院早在 1994年由其制定施行的 《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即已明确指出:《决定》(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 决定》)关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是对 《刑法》第 172条(旧刑法中的窝藏赃物罪——引者注)的 补充。而毫无疑问,此时的窝藏毒品罪并不具有侵犯国家对毒品管制秩序的客体特征。其后,1997年 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为加强惩治毒品犯罪的针对性、严厉性,考虑到侵害国家管制秩序这一毒品与 普通赃物之间的显著差异,将窝藏毒品罪从窝藏赃物罪中独立出来并配以较重的法定刑,但具体表述时 仍原文承继了 《禁毒决定》将本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类罪名集中规定于同一条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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