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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立法亮点和存在缺陷
《精神卫生法》立法亮点和存在缺陷 摘要:《精神卫生法》这部历经27年磨一剑的立法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上的重大事件之一。但这部千呼万唤的《精神卫生法》也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有待完善。
关键词:自愿治疗;心理援助;监护权一、引言
《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真正走上了法治轨道。《精神卫生法》从启动立法工作,历经27年,终于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上的重大事件。精神卫生法是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工作相关法律,其调整的核心对象是1600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重点对象是1.2亿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兼顾3.3亿潜在精神疾病人群。
二、《精神卫生法》立法亮点
这次颁布实施的《精神卫生法》针对有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了保护性措施,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医疗机构的权利,对于患者人身权的保护作用毋庸置疑。
(一)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自愿原则
这次《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两点就在于明确了患者住院自愿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非自愿治疗件。这是本次立法最大的进步。近些年来媒体不断曝光公民“被精神病事件”,公民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自愿治疗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其他主体对患者的强制送治权利,能充分保护公民不被非法认定为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二)心理援助写入《精神卫生法》,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实际上,在遇到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时候,当事人的心理很有可能受到创伤,这种创伤很难自愈,需要借助心理医生的指导,才能走出心理阴影。《精神卫生法》明确提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这是精神卫生领域重大的进步。
此外,富士康员工频繁出现的跳楼事件,让我们意识到对员工心理辅导的重要意义,当今社会,公民心理压力普遍较大,无法通过正常方式,释放压力,久而久之,必将酿成祸端。因此《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心理援助辅导,此意义重大
(三)明确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精神卫生法》用较多的篇幅规定了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增加了可操作性,对于患者及其监护人增加了维权的法律依据。《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重要的立法,对于医患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追求权利的平衡
《精神卫生法》、确立了患者自愿住院治疗原则,也着一些精神患者可以不入院治疗。因此难免有一些精神病人生活在我们身边,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患者人,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病人,则由有关部门负责送往医院机构进行诊断。所以说,追求权利平衡既又成为了《精神卫生法》的又一大亮点。
三、《精神卫生法》立法存在的缺陷
《精神卫生法》这部承载着重要历史使命的法律,出台后,得到公众的广泛好评。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对《精神卫生法》的质疑声音,《精神卫生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有待完善。
(一)《精神卫生法》无法防范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滥用其监护权。
《精神卫生法》中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权,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的审查机制,无法排除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的监护人。如果监护人与患者存在利益冲突,医疗机构采信这样的监护人的监护意见,做出医疗决策,势必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监护人权力过大,可决定患者的住院与出院。而患者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的机制设计,也存在着侵犯患者权利的可能性。《精神卫生法》规定,如果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患者治疗产生不利影响,只能由监护人查阅和复制。患者如不能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就无法医疗机构的收治决定提出异议,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的诉讼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自然无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患者监护人与患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更可能协助患者提起诉讼,而且可能会指示医疗机构延长治疗期限等手段,限制患者诉讼权利。另外,患者查阅复印病历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也可受到限制,因此患者诉讼权的实现,可能根本无法实现。
(三)《精神卫生法》未对权利限制规定时限。
《精神卫生法》中未对相关限制措施规定时间限制。如果住院医疗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那么如何防止患者长期住院,需在制度更加明确。立法不明确规定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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