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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学概论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 (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3.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 4、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法不断完善的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司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 (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推动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觉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因素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关系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培养和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关系 上一页 下一页 教学内容 结束放映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本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本质 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本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也称法的制定或立法。 广义的法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法的创制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的特点 1、法的创制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创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坚持群众路线,立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 (5)结合我国国情汲取和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四)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 处理 制裁 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 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一国的法律正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形式。在一个法律条文中,甚至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不一定把某一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都表述出来。 (1)按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绝对确定性规范 相对确定性规范 3、法律规范的基本分类 1、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5、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同时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 3、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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