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法规与伦理》传播法规与伦理1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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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 与 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下) 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1 真实。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则诽谤自然不存在。 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项。 2 公正评论 任何事物,一旦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必定要受到公众的评论。 只要评论出于公心,评论是善意的,所依据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而评论语言又没有诽谤、侮辱的内容,就可以成为抗辩事由。 评论的对象,可以是人,即公众人物; 也可以是事,即各种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项; 也可以是物,即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如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 例:胡戈与陈凯歌案之争 例:陕西某地发生过一起毁容案,主犯即被害人的丈夫已伏法,但是被害人武芳几年来不断申诉,指控当地前任县长王某的儿子有重大嫌疑,有关负责人士批示予以复查。1996年《中国青年报〉发表《蹊跷的特大毁容案》,报道武芳申诉一事,指出此案种种疑点。 王某父子起诉,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报社赔偿共9万元。 公正: 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如报刊的报道; 评论者主观上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正确); 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 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分开) 公正评论的抗辩理由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名誉之间,应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保护。 3 特许权: 为保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 绝对特许权,其言论可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 如:议员在议院的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官方职务往来之文书等,通常不得提起诽谤诉讼。 (新闻单位)有限特许权三原则: 公正、准确; 所报道事项与公益有关; 不具有恶意。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对马家爵与邱兴华的抓捕及判决报道。 4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事先明示的事实意思表示。 受害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因欺诈、胁迫、误解等原因作出的同意是非真实、无效的。 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 不超过同意的范围与限度 受害人的同意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 5 公共人物或公众兴趣 公众人物的政治、社会活动、甚至家庭生活与公共利益相关,则不成为隐私权。 例如:王菲与李亚鹏的婚姻 其女儿的事件,则不是 例如:克林顿与莱温斯基 6 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务、政务活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民主监督。 对于宣扬真善美、鞭挞假丑恶的新闻与新闻记者保护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 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包括: 1、公民对于自己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2、是公民对于自己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身体不受搜查、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公安、审查、检察等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介入,且它们有守密的义务。 此外,因职务需要而知悉隐私者如律师、医生、银行职员等也不得透露、公开、传播隐私。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形式来保护个人隐私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一、中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法律隐私权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 如: 人身不受非法搜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二是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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