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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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为“熙镇镇勇富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3、选举龙勇为本社理事长。    4、选举龙忠贤、龙怀军、龙忠进为本社理事。  5、选举龙宗权为本社监事。  6、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2年4月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龙勇为本社理事长。任命龙忠贤、龙怀军、龙忠进为本社理事。任命龙宗权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2年4月 8 日                                               雍熙镇勇富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雍熙镇勇富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纳雍县雍熙镇经营村,邮政编码: 553300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仔猪繁殖、生猪育肥、销售。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78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73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5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6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83.3%;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1 名,所占比例16.7%;    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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