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安全规程07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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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安全规程0730

小煤矿安全规程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局、北京矿务局、各煤矿设计院: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自1987年颁发以来已实施9年,鉴于煤炭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确保安全生产,部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小煤矿安全规程》。现将《小煤矿安全规程》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即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小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煤炭资源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小煤矿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凡年产量或设计年产量在6万吨(含)以下的各种所有制的小煤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煤炭工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小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煤矿的管理部门、办矿单位、所有小煤矿及其全体管理和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条 办矿单位和受益单位对小煤矿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办矿单位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级行政和技术副职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井、队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办矿单位和小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保安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 第3条 小煤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生产。 小煤矿(井)的矿长必须经过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方能担任矿长职务。 第4条 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构,配备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小煤矿进行安全监督监察。 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煤矿的管理部门、办矿单位和小煤矿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有现场经验和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所属煤矿的安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停止不安全作业场所的工作。 第5条 小煤矿(井)应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对威胁生命安全或有毒有害的工作,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在没有采取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因上述原因造成停工,煤矿不得停发工资。 第6条 地(市)、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季、办矿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矿(井)每旬必须研究一次安全工作,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处理。 小煤矿(井)必须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7条 小煤矿(井)必须建立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矿井必须建立人员入井、出井清点制度,确切掌握入井、出井人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8条 小煤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巷道布置图。 三、采掘工程平面图。 四、通风系统图。 五、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示意图。 六、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9条 小煤矿(井)必须编制、建立和执行下列主要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考勤制度。 九、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罚制度。 十、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第10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召请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严禁盲目指挥和违章抢救。 第11条 小煤矿(井)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和改造计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每年按有关规定根据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基金,由办矿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矿长负责实施。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审查。 矿井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报上一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批。 第12条 矿井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每一职工必须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及警报信号。 小煤矿(井)必须有和县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联络的电话或其它通讯设备。井上下至少要有一对通讯畅通的防爆电话。 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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