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法与利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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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法与利益”

法与利益 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 二 法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 (一)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 (二)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 (三)法的消亡与利益 三法对利用的调整 (一)法对利益的初次分配 (二) 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 (三)利益的再分配 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法与利益的应用 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和政策。 浅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中的利益调整 摘要: 法与利益的研究是法理学众多研究领域较为重要的。法与利益互不分离,二者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法又是对利益进行规范和调节。法与利益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利益就不会消失,利益是永恒不变的。本文将从利益的角度,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阐释法与利益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 关键词:法 利益 利益冲突 abstract Law and interests are more important jurisprudence many fields of study. Law and interests have not separated, both interaction and mutual promotion. Interest is the foundation of law, the law is to regulate and standardize interests. Law and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of interaction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view. The existence of human society, the interest will not disappear, the interest is eternal. The benef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alysis, and in light of Chinas actual and theoretical interes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the reality of the application. Keyword: law interest conflict of interest 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 利益,它从人类社会存在,就一直充盈在我们的周围,人类对它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内涵也随之变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需求,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利益,利益观念的形成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 我国春秋时期,各种思想学说欣欣向荣,他们对“利益”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儒家的“重义轻利”到法家的“重利轻义”;从墨家的“义利兼顾”到道家的“清净无为”,都体现了当时我国学者的利益观。无论是重义轻利,还是清净无为,这些无非都是利益的表现形式,一切的观点都是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基础的。“义”便是无形的利益,即思想道德上的利益。而“利”则是具体现实的利益。 不仅我国的学者对利益有过全面的解释,在西方,从很早开始人们就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利益观.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1]。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2]。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从利益的角度定义了国际法。他指出“一国的法,目的是在于谋取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就称为国际法。”[3]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较早的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说“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统治;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4]这时的利益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做事的准则,同时利益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 18世纪到19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诞生。其创始人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却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5]同边沁的“幸福论”不同的是,德国功利法学家耶林,他在继承边沁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利益学说”。他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他的观点在西方掀起了一股“社会本位”的思想狂潮。 作为同时期的伟大思想家马克思,在其《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指出,“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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