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答疑-深圳专利申请.DOCVIP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答疑-深圳专利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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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常见问题 1.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2.问: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 3.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 4.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5.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第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6.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代办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7.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8.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9.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10.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11、在校学生身份无收入,如何开证明? 答:由所在学校开具在校就读证明即可,或者参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中关于无业人员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2、新注册的企业,没有上一年度缴税证明?如何提交证明文件? 答: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进行说明,如果审核机构(专利代办处)审核后确实为新成立企业(如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时间在本备案年度内),可视为满足要求。 13、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填写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预览时,为什么提示“企业名称与证件号码不匹配”?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企业/机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进行实时校验,无法通过校验通常属于两种情况: (1)企业/机构名称或代码填写错误; (2)企业/机构的登记信息没有及时上传至数据库。对于第(2)中情况,主要是由于企业/机构新注册登记、更名或新换发“三证合一”执照等,因为各级机关没有及时将登记信息上传至全国组织代码管理中心数据库,对于这种情形,当备案系统校验信息不通过时,系统会提示备案人填写企业/企单位等的登记时间,对于登记时间1年内的企业,可通过提交营业执照/代码证的复印件进行证明;对于成立1年以上依然不能通过系统校验的,将建议申请人和营业执照/代码证的发证机关联系,核实并及时将代码信息上传至代码管理中心的数据库。 14、企业是否要提供整套纳税申报表? 答:可以不用。企业至少要提供纳税申报表的首页和含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页,从提供的材料上审核机关可以看出企业名称、纳税年度及应纳税所得额等信息。建议在提供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者税务机关业务章。 15、我们是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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