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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材料

简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 1999年3月7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就2600小箱(装20大箱)面包添加剂和1600小箱发酵粉(装20大箱)向原告XXX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投保从勒阿弗尔港(LeHavre)经香港到广州的特殊海运险。3月31日,“远达”轮装完全部货物后开航前往汕尾,当晚23:30时经香港火石洲海面时遇到风浪沉没,本案所涉货物全损。6月23日,庄士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确认收到原告的赔偿,授权原告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原告诉称,由于“远达”轮船员配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船员标准、水密达不到要求、积载不当,“远达”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由于货损是“远达”轮的不适航引起的,被告作为“远达”轮船东是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15556.84美元及其利息6500美元(算至2000年3月31日);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00年8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于原告并未取得合法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人实施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第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 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合法的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在于其没能满足上面所述的第三个前提条件,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庄士威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第一款中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可见,保险人只有实际支付了赔偿金,才能真正享有代位求偿权。 ?? 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有关支付赔偿金的证据仅仅是一份庄士威有限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的实质相当于一份转让权益的意向书。一般情况下,是在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前,由被保险人签署的。其中明确规定一旦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即可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并且,此时及以后,被保险人仍应积极地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追偿。因此,权益转让书并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了保险金,同样也无法证明其已取得了合法的代位求偿权。 2000年11月1日原告与苏州明基电脑有限公司(该公司后于2001年2月20日更名为明基电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基公司)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并附加内陆运输险条款,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1年10月31日24时止,被保险项目为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其他设备、模具、存货,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起讫为“仓至仓”。2001年3月,被告长途运输分公司与明基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长途运输分公司成为明基公司的批量承运客户,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手续由明基公司投保综合险。2001年6月20日,被告长途运输分公司根据其与明基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将明基公司委托运输的电脑外围设备及相关产品从苏州运输至北京,当承担该次运输任务的集装厢车行驶至204国道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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