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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程中专有技术评估入股操作实务 一、非货币资产出资未经评估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含净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和2006年1月1日后)相关规定,需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在该类出资或增资过程中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如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解决办法: (1)提供非货币资产作价公允的证据,如:相同或类似资产公开的报价单;资产购置合同、发票、报关单等(以新购资产出资的),购置日与出资日相近的证据;股东关于出资作价的确认文件;原出资作价所参考的评估报告,并非以出资为评估目的的,可考虑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所出具价值复核报告,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出资方为国有企业的,需取得上级单位或国资委对出资的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有资产流失。 (3)以净资产按账面价值出资的,需申报会计师对原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出具复核报告,如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4)股东承诺;中介机构意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未明确评估要求。 二、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限额 《公司法》(2005年12月31日前)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关于以高新技术 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但现实是,某些地方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其他园区,为更加充分地鼓励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快成长,对以此类出资所规定的20%限额有所松动(如“深府办〔2001〕82号”文),从现实案例看,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也是认可的,如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后)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定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没有限定。 三、专有技术评估入股:IPO过程中被反馈问题后,如何回答价格合理性 结论:股东不用过于担心这个问题,只要技术先进,可采用目前较为普遍的分成法对技术对预期收益的贡献进行测算,选取适当折现率、折现期进行折现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为一般投资方,其出资义务非常简单,只要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出资即可。但是由于技术的无形性特点,技术出资就相对复杂,技术出资一般要履行以下手续: 1.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技术出资方应与受让方就该专有技术权益的转让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出资标的、转让时间、范围等。若依法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由其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办理。 2.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出资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让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技术出资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正确、清晰且可行。 3.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应明确约定技术出资方对受让方所进行的技术指导和效果应达到何等程度。例如,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在受让方完全正确掌握相关技术、采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并且使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前提下,技术出资方保证使用专有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检验指标的产品。 技术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公司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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