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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申报及管理规定(修订)
附件1: 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 申报及管理规定(修订) 为规范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申报及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试行)》,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已开展生态示范建设,经自查达到《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修订)》(附后)各项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单位,可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街道)须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经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考核后,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申报内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建设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环境保护规划和图片资料。工作总结包括申请验收文件、申报表(具体格式附后)和创建工作总结(含分年度总结,主要内容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以及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正式公文,监测检测报告);图片资料包括创建前、创建中、创建后及创建工作图片。 3.申报时间。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 四、考核、验收 1.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并出具实地考核意见。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申报乡镇(街道)做好改进工作。 2.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实地考核的乡镇(街道)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实地考核意见和验收申请。 3.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乡镇(街道)进行验收,组织专家核查乡镇(街道)申报材料,并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 4.根据专家组的核查意见和现场抽查情况,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乡镇(街道)提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通过验收的,在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网站()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有问题的乡镇(街道)由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 5.对公示通过的乡镇(街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云南省生态乡镇(街道)”,并颁发标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批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复查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称号。 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按原则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现场抽查。在现场抽查中,若发现抽查数量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街道)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取消该州(市)当年申报的省级生态乡镇(街道)验收,并在下一年暂停受理该州(市)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验收申请。 3.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州(市)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申报、实地考核、复查等制度,建立动态档案、统计报表,规范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州(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以及对已建生态乡镇(街道)的复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 5.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应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污染事件,但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称号。 六、其他 1.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管理规定》(云环发〔2009〕55号)同时作废。 2.创建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环境规划仍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3.《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修订)》所列考核指标系基本指标,编制省级生态乡镇(街道)环境规划时,可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增加指标。 云南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 (修 订) 一、基本条件 1.建立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了以乡镇(街道)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生态乡镇(街道)建设的工作会议。 2.60%以上行政村被命名为州(市)级以上生态村。编制或修订了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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