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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特色法官管理制度
试论中国特色法官管理制度
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法官管理制度的产生及德国、日本、美国有关情况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为了保证国家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各个法治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是完全自身发展起来的,因此学习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国的法官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可资借鉴的良好经验,应该兼收并蓄,为我所用,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管理制度。在此,先从法官的选任、培训、保障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德国、日本、美国的相关制度情况。
(一)在法官选任制度方面:
1、德国:德国法官的职位分10级,其中1、2级适用于初级法院、地区法院的法官,其余级别分别适用于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法官。各级法官的基本任用资格、附加任用资格、晋升资格都具有及其严格的规定。在任命上,德国州法院的法官由法院考评委员会根据考试及预实习的情况,向州司法部长提名,采纳与否由部长决定。通过后,由州司法部长任命。联邦法院法官产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要求45岁左右,大部分在州法院的法官中产生,联邦法院法官挑选委员会由联邦议员和参议员各8人、加上16个州司法部长共32人组成,每个成员都可提出人选,但16名司法部长提出的则更可靠,因为他们了解州法院中哪些法官能力强,并更具备担任联邦法官的条件,通过后,由联邦司法部长任命。
2、日本:日本法官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下级法院的法官组成,下级法院的法官主要由高等法院院长、高等法院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家庭法院的法官、简易法院的法官组成。法官必须同时具有法律学历和技能培训经历。在日本要取得法官资格,首先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极为严格的司法考试(该考试报名没有限制,但最终合格的考生仅占考生总数的 3%至 6%之间,并接受司法研修所培训一年半(1999 年之前为 2 年),毕业考试合格,经最高法院人事厅审查后,才能被任命为助理法官。日本《法院法》对法官任职资格有不同规定,共同点在于一般要担任过十年以上的相关法律职务。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人不能担任法官:依法不能担任一般公务员的人;被判过徒刑以上的人;受过弹劾法院的罢免裁判的人。在产生方式上,日本的现行司法制度规定,所有法官都采用任命制。按照日本现行宪法第八十条以及《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下级法院的法官由内阁根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进行任命,其中高等法院在形式上还要经过天皇的认证。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还必须交付国民审查。所谓国民审查是国民对已经任命的法官是否信任,以投票决定,且这种审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
3、美国: 美国对法官任职资格有同样严格的要求,美国法官任职的必备条件是:(1)良好的品德操守,作为侯选的法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具有正义感。(2)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美国各州对被提名法官要求之一,就是具有法学学位,非法律工作者被提名的几乎没有。(3)要有司法经验,侯选法官是否有司法经验(指在法院工作、执法的经验),虽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但美国有33个州明确规定,州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候选人至少担任5年至10年的律师职务。(4)年龄因素,联邦法官候选人的年龄是55岁至60岁者易于被提名, 50岁至55岁者较为典型。
(二)在法官培训制度方面:
1、德国:职业培训与短期职业培训是德国法官培训两个主要方面。职业培训是指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必需的培训,其对象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德国已有150年的历史,它成为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开始司法职业生涯的第一步,没有经过职业培训或经过培训未通过考试的不能成为司法工作人员,进入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是必须经过3年半左右的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并通过由教授和司法部联合组织的法律专业考试,也称法律专业的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才有资格进入司法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也即说,要成为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须经历国家的二次考试。短期职业培训是指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在德国大多数人持不以为然的态度。
2、日本:根据日本《法院组织法》第 14 条的规定,在最高法院领导下,设置了司法研修所、书记官和家庭法院调查官研修所,对法官开展培训。并且先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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