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之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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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谢业深诉秘鲁政府案之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然而时至晚近,有关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开始出现,并已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该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 国外有学者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究竟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方面主要看相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表述如何。有一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就表明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也没有必要去进一步区分最惠国待遇条款究竟是适用于实体标准方面还是亦可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作为一个条约解释事项,没有理由把最惠国待遇条款仅仅适用于实体方面而不适用于争端解决问题事项。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条件及例外 (一)适用条件 《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适用条件规定为四个: 其一为基础条约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其二为“同类原则”(the ejusdemgeneris principle),也即授予国在第三方条约中给予第三国的特定待遇属于基础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主题范畴(within the limits of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lause);其三即授予国在第三方条约中给予第三国的特定待遇优于其在基础条约中给予受惠国的相同主题待遇;其四为受惠国的得以依据最惠国条款取得权利的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不但其类型与从上述特定待遇中受益的与第三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类型相同,而且其与受惠国的关系也从上述特定待遇中受益的人或事与该第三国的关系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有关最惠国待遇例外的规定实际上是一国对最惠国待遇条款应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明确否定某些国家在某些领域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以美国和加拿大2004 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为例,这些例外可以归纳为这样几项:其一,特定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其二,基本安全不适用最惠国待遇。其三,最惠国待遇不溯及既往。 这些例外性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在回答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这个问题时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或是应对的策略。 三、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方面,目前在 ICSID 仲裁实践中涉及的案件有 7 个,这 7 个案件已经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下面分别就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举出案例进行分析。 1、肯定观点案例——:“Maffezini v. Spain”案 2000年ICSID仲裁庭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支持Maffezini就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享有最惠国待遇。该案裁决指出:“尽管事实上基础条约,,没有明确表明争端解决在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但是,,现今,争端解决安排与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之间,有解不开的关联,,如果第三方条约中包含的争端解决条款对外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基础条约的规定更为有利,那么,此类条款的适用可及于最惠国条款的受益者。” 不过同时,该案仲裁庭还提出了一项例外,即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时不能违背缔约国的“公共政策”。其将所谓的“公共政策”非穷尽的列举为四种情形:其一,不能排除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其二,不能绕开“岔路口条款”的规定;其三,不能改变已约定的某特定仲裁庭的管辖;其四,不能改变某程序规则详细、高度制度化的仲裁制度。 可见,“公共政策”的提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无限制地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否定观点案例“Plama v. Bulgara”案 “Plama案”对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作出否定裁决的依据有以下两点:一是《保塞条约》第4条规定的“用尽当地救济”要求,是两国间特别谈判设定的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限制性条件;二是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和不含糊的约定,否则“基础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不能经由最惠国待遇条款,为第三方条约中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所取代。 四、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程序事项之争议:解释原则 如前述典型案例所示,对于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尚存争议。即使是赞成派,对于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的程度也有分歧。实际上,这反映了对此类条款解释方法的不同解读。 (一)、“同类原则”的适用 从国际法律与实践来看,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解释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所谓的“同类原则”,即只有在第三方条约与基础条约规定的事项属于同一类别,且该事项本身必须与最惠国待遇相关时,才能援用最惠国待遇条款。 然而,“同类原则”并不能解决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 这是因为:首先,根据“同类原则”,就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整体上能否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议。 其次,就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各具体事项能否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问题,依靠抽象的“同类原则”更是无法解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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