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公有土地出租及设定地上权租金优惠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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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公有土地出租及设定地上权租金优惠办法.doc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會同財政部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二次會同修正施行,本辦法現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公有土地之租金,於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於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公共建設興建或營運期間,其所需用地當年之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惟並無減收衡量基準,致實務上尚無主辦機關辦理酌減案例。 復因一百零五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漲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民間機構增加之土地租金負擔,遠超過其預期,造成投資財務重大影響。為利主辦機關實務執行及降低民間機構投資風險,爰擬具本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規定公有土地之租金,於營運期間,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並刪除第三項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但每年租金漲幅相較前一年度漲幅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案件,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其營運評估年期內各年營運收入現金流入現值總額,減除營運評估年期內所有營運成本及費用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為負值者,其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計收之租金,得酌予減收之。 第二條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興建期間:按該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計收租金。 二、營運期間: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計收。 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實際占用土地比例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其所需用地當年之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之租金。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收之租金,於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確有造成公共建設自償能力不足情事者,得酌予減收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案件,經主辦機關評估財務計畫,其營運評估年期內各年營運收入現金流入現值總額,減除營運評估年期內所有營運成本及費用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為負值者,其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計收之租金,得酌予減收之。 一、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但書規定,營運期間公有土地租金按國有出租基地租金計收標準六折(即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三)或按前一年土地租金漲幅至多加計百分之六計算,二者擇低收取。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規定試算案例及說明如下: (一)假設條件 1.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簽訂投資契約。 2.土地使用面積一百平方公尺。 3.一百零七年申報地價為一千元/平方公尺。 4.一百零八年申報地價調漲百分之十。 (二)土地租金計算 1.一百零七年土地租金: 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一百平方公尺*百分之三=三千元 2.一百零八年土地租金: (1)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三 一千元*百分之一百一十*一百平方公尺*百分之三=三千三百元 (2)前一年土地租金加計百分之六 三千元*百分之一百零六=三千一百八十元 (3)二者擇低收取,爰土地租金為三千一百八十元。 3.一百零九年土地租金 (1)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三 一千一百元*一百平方公尺*百分之三=三千三百元 (2)前一年土地租金加計百分之六 三千一百八十元*百分之一百零六=三千三百七十一元 (3)二者擇低收取,爰土地租金為三千三百元。 三、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及刪除第三項理由如下: (一)一百零五年全國公告地價平均漲幅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民間機構增加之土地租金負擔,遠超過其預期,造成財務重大影響。 (二)現行第三項明定當年申報地價與原財務計畫預估之當年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收應繳租金,惟並無減收衡量基準,致實務上尚無主辦機關辦理酌減租金案例。 (三)主辦機關於辦理促參案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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