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违法先行收回投资案.docVIP

经济法案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违法先行收回投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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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违法先行收回投资案[案情简介] ??? 1998年5月8日,中国某省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共同投资设立达夫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250万美元,以厂房、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B公司出资250万美元,以现金、设备、技术作为合作条件,各方出资不折算成股本。(2)合作经营期限为20年,从合作企业正式成立之日起算。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全部财产及权益归中方合作者所有。(3)B公司出资的250万美元及利息,以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提取2%作为合作企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后,50%偿还B公司的投资,其余部分由A、B公司按6∶4的比例分配。合同签订后,双方又订立了合作企业章程,并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认为,合作企业合同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约定不合法,因此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协商,中、法双方对合作合同第(3)项做出如下修改:合作期前10年,合作企业总收入扣除一切经营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从第十一年起,合作企业的净利润由中、法双方按6∶4的比例分成。如果合作期前10年仍未还清外方投资者的投资,则偿还期顺延至全部还清之日起;如果提前还清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则从还清之日起按比例分成。修改合同后,中法双方又依照合同对章程进行了修改,然后将修改后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报送审批机构批准。经审批机构批准,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正式生效。中法双方均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了出资。合作企业成立初期,经营比较顺利,合作企业的利润全部用于偿还法国合作者的投资。后来,由于产品不适销,加上管理松懈,合作企业的效益开始滑坡。从第六年起,合作企业开始出现亏损。但是,法国合作者仍然要求合作企业按照上年利润数偿还其投资,中方坚决不同意。法国合作者遂将合作企业刚收到的一笔货款转入自己的账户上。中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国投资者返还货款。 ?? [法律问题] ??? 1外国合作者能否先行收回投资。 ???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 ??? 3在合作企业发生亏损时,外方能否要求先行收回投资。 ?? [法律依据] ???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第2款。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45条第1款。 ?? [法理和法律分析] ??? 1外国合作者能否先行收回投资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在本案中,中法双方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全部财产及权益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其中当然包括固定资产,因此法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 2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 ???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在实践中,合作企业大多采用分配利润的方式,只有中外合作开发资源企业或者生产一些国际市场紧俏商品的企业,才采用分配产品的方式。根据多年来合作企业的实践经验,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也是灵活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 第一种,从利润中先行回收投资。其中包括三种形式:(1)中外合作者共同确定将合作期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外商回收期,在此期间合作企业所获的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外方投资,中方不分配净利润;后一阶段为利润分享期,中外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这种方式能使外方较早收回投资,但中方分得利润的时间较晚,还可能出现外方在合作后期不关心企业经营,甚至以合作企业名义举债,实际上加重了中方负担,外方却从中牟取暴利。(2)每年从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拿出一个固定份额用于偿还外方投资,其余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办法的优点是明确提出了每年还本的最低数额,缺点是中方的利润分配无保障。如果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小于或者等于固定的还本数额,中方就无利润可分。(3)在外方回收其投资期限内或回收其投资前,外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超过该期限或外方投资额回收后,中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这样,既能使外方较早收回投资,又使中方在合作初期就能分享利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 ??? 第二种,从合作企业营业收入中优先回收投资。中外合作者约定从每年的营业额或每批产品 的销售额中提取一个固定百分比偿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每年的偿还数等于外方的投资额除以合作期。每年提取的还本金额达到计划还本数时便不再提取,其余利润由中外双方按比例 分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外方能较早地收回投资,而中方从合作初期就参与利润分配。缺点是营业额或销售额是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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