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PDFVIP

教育部重点实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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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 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 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 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 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 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 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 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 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 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 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 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 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 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 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 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 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 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 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 按规定格式填写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 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 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 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 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 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 建设应严格按照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 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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