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6章财产保险合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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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6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 Contract of Property Insurance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有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无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12条)。 二、分类 (一)传统保险法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火灾保险合同 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二)我国目前财产保险的分类 1. 财产损失保险 2. 责任保险 3. 信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银行)信用放贷的保证形式 4. 保证保险 保险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由于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5. 再保险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第184条) 农业保险由法律和法规另行规定(第186条)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1. 可保财产——依法可以承保的财产 2. 相关利益——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关系 (1)积极利益 既存利益 期得利益 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例如因已 经播种而对未来的收获可能获得的利益); 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如卖方出售货物而 应得到的货款) (2)消极利益(因违约或侵权而产生的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因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三)除外责任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第27条) ——解约、拒赔、不退保险费 2. 地震 3.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4. 核污染与辐射 5. 堆放在露天的财产 6. 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 7. 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以农作物和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作为保险标的)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可保财产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或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关于保险标的的变更 《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案例:1995.12.30,某贸易公司以18.8万元(含附加费)购买一辆桑塔纳小轿车。当日,该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分项保险合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1996.1.1—1996.12.31日。1996.4.25,贸易公司总经理张某被任命为某工业公司董事长。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债权、债务清理协议,约定:桑塔那轿车由张某带走,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出资办理;前提条件:张某必须为贸易公司再办理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但该指标一直没有办成。 当月28日,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车派给其使用。李某在某国道拐弯处与一黄河牌大卡车后追尾,致使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故不生效。 法规链接:民法通则62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企业财产保险不保的财产: 1.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矿藏、深林、水流等) 2.正处于风险中的财产 未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危险建筑。 3. 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物 4. 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不具有定价标准的财产) 票证、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其他珍贵财物 (除非有特约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6. 必须订立特约的财产 ——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7.发生危险的机率较大的财产 ——堤堰、水闸、矿井、矿坑及其设备和物资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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