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十一章保险经营规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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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傅廷中教授保险法讲义:第十一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十一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一节 保险经营的范围 一、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 证保险 三、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业务 四、关于兼营(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一)国外实践: 绝对禁止(法国): 相对禁止(英、美、加、日) 第一领域——财产保险 第二领域——人寿保险 第三领域——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 (二)我国实践—有条件地禁止兼营(95条) 经保监会批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可以兼营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 五、关于兼业 国外立法: 禁止兼业,但允许子公司兼业(英、美、加) 禁止兼业,但允许兼营与保险业有关业务(德) 禁止兼业,但允许兼营与金融业务有关的业务(日) 我国立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8条) 不得经营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 经保监会批准,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第96条) 分入再保险 分出再保险 六、管理方式 1. 集中管理 总公司统一负责,分公司负责承保 2. 分散管理 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民事诉讼中 逐级执行) 第二节 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 一、概念: 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二、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第101条) 三、意义: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保险组织的稳定发展。 四、标准: (认可资产–认可负债额)监管机构规定的数额 (否则,应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五、措施——建立各项保险资金 (一)保险资金的构成 1. 提取保证金(第97条)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存入保监会指定银 行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2. 提取责任准备金(第98条) 保险公司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性资金(提取办法由保监会制定,第98条)。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每一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险单提存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每一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因发生保险责任应付而未付的赔款。 3. 提取公积金(第99条) 4.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第100条) 保险公司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1)用途: 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救济; 人寿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时,向依法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国务院制定)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 1.安全性原则: 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第8条) 2.效益性原则 以最小投资获取最大效益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106条)。 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 第107条) 3.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可随时兑现 第三节 经营管理 一、风险管理 1. 不得超额自留保险费 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2条); 2. 对一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20%,超过部分办理再保险(第103条); 3. 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报保监会备案(第104条); 4. 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第105条) 5. 经批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107条) 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 1. 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8条) 2.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第110条) 3.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标准(110条) 4. 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5. 加强对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管理(113条) 6.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第112条) 7. 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114条) 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115条) 四、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行为(第1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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