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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HBS-201x-00x
编号:HBS-201x-00x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示 范 文 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说 明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和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市(州) 县(区) 街(乡、镇) 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 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 (七)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以及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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