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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金豆米薏仁米企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2761- 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和产品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建平县金豆米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良。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薏 仁 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薏仁米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薏仁为原料经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薏仁:无污染、无霉烂、无虫蛀,并应符合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要求
方法
色泽、滋、气味:按GB/T 5492规定执行
形态:20g-50g样品,放在手掌中均匀地摊平,在散射光线下仔细观察样品的整体组织形态杂质并GB/T 5494规定执行应有霉味壳粒、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 14.0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 /(mg/kg) ≤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 /(mg/kg) ≤ 0.1 GB/T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T 5009.17 铬(以Cr计) /(mg/kg) ≤ 1.0 GB/T 5009.123 苯并[a]芘 /(μg/kg) ≤ 5.0 GB/T 5009.27 黄曲霉毒素 B1 /(μg/kg) ≤ 5.0 GB/T 18979 3.4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4 检验规则
4.1 入库检验
原辅料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查验供方提供的合格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组批与抽样
以同种类薏仁、同产地、同收获年份、同一运输单元、同储存单元、同一规格、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GB 5491规定执行,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将其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
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要求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4.4 型式检验
4.4.1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4.5 判定规则
4.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4.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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