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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公共能耗费管理操作指引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公共能耗费管理操作指引
GT-ZY-GC-010-2013(A/1)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能耗费分摊及收费行为,维护公司和业主合法权益,规避在物
业公共能耗费分摊及收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物业服务中心对公
共能耗费分摊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集团工程技术部负责本指引的编制,负责对各物业服务中心公共能耗费分摊
及计算的指导。
3.2 集团企业发展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在标书
和合同中对不同地区或不同项目的物业公共能耗分摊内容、办法和条款中能耗约
定进行评审。
3.3 集团品质督导部负责收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关于能耗的管
理规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3.4 集团财务部负责公共能耗费用收支核算,一级单位财务部门(人员)对公共
能耗费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3.5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公共能耗费用收支情况、分摊情况的审计。
3.6 咨询公司做好前期物业公共能耗计量表的合理设置咨询。
3.7 统计和上报本项目物业公共能耗分摊各类数据,该物业服务中心为本项目物
业公共能耗分摊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4 工作程序
4.1 公共能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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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公共能耗费
管理项目物业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所发生的水、电、气等
非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部分的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
4.1.2 公共能耗中的公共能耗费
管理项目物业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中超过基础能耗的设施
设备运行消耗的费用(如:共用的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泛光
照明等产生的能耗费用)。
4.2 公共能耗费管理原则
4.2.1 不违反政策、法律文件和行业规范的原则
4.2.1.1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公共
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费用可以单独按实向业主分摊。但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
或者其他合同或业主协议中进行明确。如在合同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
定执行。
4.2.1.2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能耗费构成及收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性
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4.2.2 公共能耗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则
实行公共能耗费按实分摊制并预收的项目,预收的公共能耗费支出属于代管
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中心应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当期
结余应计入下期预收,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收入。
4.2.3 不得分摊原则
4.2.3.1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电、气、热等已列入物业费内,
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4.2.3.2已单独收取费用的地下车库设施设备能耗费用不得重复分摊。
4.3 公共能耗费用的管理要求
4.3.1 前期公共能耗计费表设置管理
4.3.1.1在项目前期顾问咨询过程中(尤其对于仅限公共能耗设备纳入分摊的项
目),咨询公司应将公共能耗分级计量表的合理设置纳入顾问咨询,避免日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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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能耗费用无法分摊的风险。
4.3.1.2项目承接查验过程中核对各分级计量表接表是否合理,涉及公共能耗设
施设备运行(电梯、二次供水用增压水泵、水系景观灯用电、中央空调用电需有
独立的计量表),应有独立的计量表。如有计费表漏装或不合理情况,应报施工
单位(或开发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交付。
4.3.1.3各公共能耗分摊的项目在交付前1个月内,将项目能耗计量设置情况及
公共能耗收费分摊方案上报集团工程技术部,由工程技术部审定无误后,方可对
公共能耗费进行分摊。
4.3.1.4集团工程技术部做好公共能耗费分摊的指导工作。
4.3.2 合同中能耗约定的评审
4.3.2.1项目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公共能耗费用的
收取和分摊,不得违反当地政府已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4.3.2.2集团企业发展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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