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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 -第四章金融法律 制度-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 5 票据法律制度理论基础(☆) 考点精读 1.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基础关 系是指授受行为的原有或前提关关系,其解释及联系如下所示。 项目 解释 内容及案例 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 ①票据关系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 票据 等,这些行为产生后,出票人、持票 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人、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即为票据关系 ②票据关系因定原因而失效 ,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 关系 的效力 如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需要按月受 ③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 票据 票据时,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 票据关系即为有效,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 ( 即需要使用到票据的客观行为/ 交 得以该票据是否有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基础 易行为) ④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关系 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2.票据行为 ⑴票据行为的成立条件 票据行为成立条件如下。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 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 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行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票据行为提程序、记载的内容等 应合法,而基础关系无效,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④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票据签章、票据记载事项等必须按法律规定 进行。 ⑵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具体 如下所示。 项目 解释 举例 绝对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的,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收款人 相对记载事项 应当记载的,不记载票据也有效 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项 规定记载事项外的其他可记载事项 票据签发原因等 3.票据代理 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票据行为,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 签章,未签章的,不产生票据代理效力。 ⑵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责任由签章人承担。 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超载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权利 ⑴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获得票据权利 ②转让取得——票据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③以税收、继承、赠与或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名师解读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可不支付对价。持票人 不同方式下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可总结如下:①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 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介不得优于其前手;② 因税收、 继承、赠予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但不得优于其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的形式与保全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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