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_附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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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合同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适用) 商业性贷款合同编号: 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0年6月版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及其担保的法律常识; 2、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3、您确认提交给贷款银行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4、您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您已经确知提供任何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和资料以及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署本合同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请您仔细核对本合同第七章内容,并用钢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8、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所属个人住房贷款经办部门咨询,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也可以向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所属营业部咨询,或者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如果您仍不明白本合同条款确切含义,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个人住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立约人: 甲方(借款人、债务人):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乙方(贷款银行):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丙方(保证人之一):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丁方(保证人之二):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款 第三章 还款 借款担保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为支付购房所需费用而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本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贷款的发放和协助办理偿还扣收事宜。丙方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审核甲方的贷款申请,为甲方借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甲方所购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乙方办理贷款的审核发放和扣收事宜。甲方将所购住房抵押给乙方作为担保。自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物之《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乙方执管之日止,由丁方对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章 借 款 第四条 借款金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二款。 第五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住房或用于置换原购房按揭贷款,住房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条 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发放时基准利率是指借款发放之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上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月利率=年利率÷12。 四、借款利率可采用以下浮动方式: (一)借款利率浮动,即浮动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和浮动周期随基准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期间,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甲方。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甲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提前收贷,甲方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固定日浮动,借款利率自借款发放起每个公历月、季、半年或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二)借款利率不浮动,即固定利率,亦即借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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