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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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

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 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 以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事由为分析对象 鲍家志 (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摘要: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 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 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 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 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 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关键词:第三人过错;危险责任;免责事由;因果关系;高压电致害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10)10—0153—05 在现实生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高压电致害纠纷屡见 不鲜:案例1,高压电经营者甲对高压电危险区域已经采取 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乙因与丙之间存在经济上纠纷而 产生仇恨,乙企图伺机杀害丙.某日,乙趁丙不备之机,故意 将丙推撞到高压电危险区域内,造成丙触电死亡;案例2,在 高速公路上,乙违章驾驶的汽车撞倒高压电经营者甲架设的 存在瑕疵的高压电线杆,造成附近的行人丙触电死亡;案例 3,高压电经营者甲架设的高压线已经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 例》第1O条规定的电压导线与地面边线延伸的最小距离,但 第三人乙违章建房,导致楼面与高压线的距离不符合法定距 离,高压电经营者甲发现此问题不采取有力预防措施(第1 种情形),或者说,因为乙的违章建筑行为在一夜之间发生, 甲无法察觉,导致爬上楼顶的未成年人丙触电死亡(第2种 情形).上述案例如何处理?基于《侵权责任法》第73条没有 规定第三人过错致害的责任问题,《电力法》第60条的规定 是否涵盖了”第三人过错”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法 学界存在争议,司法界也认识不一.因此,第三人过错在高压 电致害中,如何界定第三人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问题,第 三人的原因能否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本文运用侵 权行为理论进行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 ,”第三人过错”在危险责任中的解读 在侵权行为理论中,”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 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 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l如卿据此,”第三人过错”是作为被告提出减责或免责的抗辩 事由而创制出的法律术语,第三人过错中的”第三人”,不是 指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法律上应负责任(诸如婚姻血缘, 雇佣或者共同生活)的关系,”第三人过错”不包括第三人的 过错与被告的过错因存在过错内容的统一性而构成共同侵 权的行为.在危险责任中(有学者称”危险责任”为”无过错责 任”或者”严格责任”),根据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损害中的原因 力来区分,第三人过错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第三人过错 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即损害是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如案例1,案例3第2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即被告虽 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之间不是基于过错内容 的统种情形时,第三人的原 因是否作为被告的免责事由?当出现第二种情形时,又如何 界定被告和第三人的责任?此问题涉及免责事由与危险责任 的基础理论,若非深入细致分析其中的原理,无以作出明确 作者简介:鲍家志(1969一),男,广西教育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153? 的回答. 二,免责事由的本质和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 考察第三人过错在侵权行为中的地位,旨在确定第三人 过错是否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和对被告承担责任的影响,目 的在于当原告向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时,建立起一种被告能够 抗衡原告请求权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侵权行为理论中,因果 关系不仅是归责的基础,而且是民法上”为自己行为负责”原 则的基本要求,免责事由与因果关系紧密联系:不论大陆法 系各国侵权责任的立法体例如何,也不论现代侵权行为法如 何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果关系都作为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的必不可少要素,也均是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的必备要件. 因而,免责事由的确定,根本上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起 着推动作用.此外,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的根本区别不是因 果关系,而是在于是否以行为人有过错作为考究责任成立的 因素.简而言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成立. 本质上,免责事由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与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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