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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监管体系完善路径
浅谈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监管体系完善路径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给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松绑”已经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趋势。微型金融领域因其投资规模小、周转期短而越来越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领域,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展开更积极的探索,进而寻求监管制度和执行力度的完善,同时建立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更好地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间资本;微型金融领域;立体监管 一、放开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的理论渊源 (一)私法权利平等理念 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根本动力是自由竞争,金融活动永恒的追求是金融自由,因此,以自由为内核,金融活动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1]从这个方面说,允许乃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是合理的。 一个国家的公民如要进入社会,那么逻辑起点就是权利平等,这里所说的权利平等不单单是指基本人权的平等,还包括社会权利和资源配置的平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机会均等。[2]金融伦理强调金融本身与社会发展、个人的和谐发展之间的深刻统一,它不仅表明金融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公平正义,而且,也为推动社会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金融大厦的构建应当具备伦理上的合理性、正当性,在对不同阶层和性质的市场主体及其资本的金融权利平等方面表现出充分的尊重。有人说过,金融权利也是一种人权,实际上它就像人们在基本生活上享有的人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因而也是必须平等拥有的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将平等正义的理念深入延伸到了金融、经济的各个领域,使个人真正摆脱天生或后天的不利因素对其的束缚,也将有力的促进金融体系的完善,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和谐。 (二)获益机会均衡思想 金融法律制度和社会正义公平有非常密切的联系。[3]金融领域正逐渐成为当代经济生活的核心领域,然而金融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必须基于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得通过政府的调控、相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限制乃至剥夺公民参与金融活动、从事金融业务、获取金融利益的资格,从而导致金融资源在社会各阶层、各区域之间出现严重的配置不公与权益不均,只有少数集团能够在金融中发展强大。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利益“是人类单独地或在社会中寻求得到满足的一种需要,所以人们在协调个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及安排人类社会中的各类行为时,就一定要考虑到这种需求”。[4]一个国家的法律应当以获益机会的均衡作为调整社会中利益关系的制度基石,法律不仅要维护国家金融利益,同时也要保证普通公民金融权利的有效行使,并在金融活动中获取金融活动带来的利益,从而消除不同主体之间由于金融资源的垄断而引起的冲突矛盾,以及有效缓解因金融资本自然增值而引起的贫富差距的扩大。[5] 二、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微型金融领域的受阻碍因素 (一)金融垄断的堡垒仍难以打破 虽然近年来政府在降低金融领域市场准入门槛、改革监管和运营体制、引入非国有资本等方面,已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民间资本正在逐渐的进入原本完全垄断的堡垒,金融垄断这一长久以来难以撼动的巨大冰山,已经在市场和政策的双重作用下,消融了一角。但是,必须承认的是,相对于其他领域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所取得的成效而言,我国在金融领域行业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着重重壁垒,正如一句话所说的“民营资本在金融领域里仍遇到大量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的玻璃门”。 (二)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本心存担忧 一方面,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领域的对我国金融事业的好处显而易见;然而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搞金融也有很多担忧。比如,很多民间资本都是从事制造业、运输业等实体经济的,本身并没有从事金融领域的经验,相比于它们,大中型商业银行更有优势,例如具有较好的信誉、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因此监管部门担心民间资本在复杂的金融领域难以做好;另外,民营企业一旦参与金融机构,会不会将其当作取款机,发生严重的关联交易?民营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和不稳定性,在经营不善时会不会携款潜逃,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甚至酿成危机?这些都成为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爱恨交加的原因。[6]也正因如此,我国民营微型金融至今还没有完全纳入到监管体系中,与此相关的市场化与法制化的相关配套机制也迟迟没有建立。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构建立体式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是一门的综合工程,只依靠监管当局对各个主体的监督管制远远不够,还要整合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媒体舆论等其他社会主体的力量进行内外部有机约束。分层监管的意义在于鼓励监管创新和多样化,有利于监管竞争和金融创新。例如,对于民间直接融资,由于其往往与私人自发的金融创新活动结合在一起,因而也是金融改革深化的核心动力,如果能正确引导支持民间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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