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共有业务和合办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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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共有业务和合办业务管理办法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共有业务和合办业务管理办法 序 言 根据2004年3月22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合伙人协议》、《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分级管理及考核办法》、《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2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本所持续、健康、开放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共有业务的定义和范围 共有业务包括以本所名义接收的案件;所内律师自愿将本人的业务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由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 以本所名义接收的案件是指,客户是因本所的品牌、专长,而主动登门并没有指定或认定某个律师承接的案件。 所内律师自愿将本人的业务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是指,那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并自愿交给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 由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是指,那些由管委会讨论通过决定统一处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及管委会决定的各类须整合全所公共资源的案件、业务。 共有业务部的产生和职责权限 共有业务部的人员由本所管委会讨论产生,在本所战略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共有业务的管理。 共有业务部设主管1名,由管委会委员担任;共有业务部的专职律师人员由5—7名组成,由业务部主管提名、管委会确认;共有业务部设秘书、助理若干名,负责共有业务部日常事务的处理及充任律师助理。 共有业务的主管负责共有案件的管理和业务收入的分配。 专职律师负责共有业务的具体处理,并向主管汇报工作。 秘书及助理负责案件的登记、日常的行政事务、案件的归档等,并向主管汇报工作。 三、必须交由共有业务部处理的业务 客户单位向本所发出邀约,由本所以事务所名义竞标获得或承揽的各项业务; 银行按揭贷款业务; 各分所转交本所的业务; 境内外业务协作单位交由本所承办的业务; 可能引起律师责任和律师事务所责任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的无罪辩护; 6、在省内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共有业务的一般管理流程 4.1以本所名义接收的案件,在客户电话咨询或来所咨询,前台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将电话或客户转至共有业务部秘书处。由秘书统一接待并及时告知主管,并负责来访登记和案件登记。 4.2 所内律师自愿将本人的业务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由本人直接与共有业务部主任联系,并由秘书负责及时的登记和处理。 4.3 由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主动与承办人及管委会联系,并由管委会讨论是否纳入共有业务部,讨论决定纳入的由秘书负责登记。 4.4以本所名义接收的案件,由共有业务部主任负责指定承办律师,开展工作。 4.5所内律师自愿将本人的业务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由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由共有业务部主任负责指定承办律师,开展工作,原承办人原则上应指定为承办人。 共有业务利润的分配 5.1 本所名义接收的案件,案件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由共有业务部分配给承办律师,百分之三十作为共有业务部经费,其余收入全部纳入本所的公共基金。 5.2 所内律师自愿将本人的业务交由本所共有业务部处理的案件,案件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由共有业务部分配给承办律师,案件收入的另外百分之三十作为业务拓展费,百分之三十纳入本所的公共基金,百分之十作为共有业务部经费。 本办法规定的必须交由本所公共业务部处理的案件,案件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由业务部分配给承办律师,案件收入的另外百分之三十作为业务拓展费用,百分之三十纳入本所的公共基金,百分之十作为共有业务部经费。 上述案件收入指的是税后收入。 六、合办业务 6.1 合办业务是指由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之间,自愿将本人承接的案件与他人合作办理的案件。 6.2 原则上合办业务由合办人自行配合,本所不做干预。 6.3 合办业务收入的分配指导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为业务开拓费;百分之三十为承办业务费;百分之四十为律师费。 七、本所鼓励合办业务和共有业务的发展,本所公共基金中发展基金部分的20%,原则上用于共有业务部的发展。 其他 8.1 本办法由本所管委会讨论通过,并交合伙人会议表决,以简单多数通过后生效。 8.2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本所管委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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