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张舜华、颉永安 - 最高.pdfVIP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张舜华、颉永安 - 最高.pdf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张舜华、颉永安 - 最高

甘甘肃肃省省兰兰州州市市中中级级人人民民法法院院 (2007 )兰法民三初字第0025号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 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该 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提,男, 1977年7月5 日出生,汉族,该 司职工。 被告张舜华,女, 1940年12月7 日出生,汉族,兰州市城关区永安玻璃装饰经营部业主,住兰州市 城关区南城根前街36号。 委托代理人颉永明,男, 1962年9月9 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34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颉永安,男, 1965年3月5 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南城根34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颉永宏,男, 1970年3月2 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北路34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谢壮,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 司 (以下简称恒昊 司)因与被告张舜华、颉永安、颉永宏侵犯专利 权纠纷一案,原告恒昊 司于2007年1月1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 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取证 证费200元,共计20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 受理后,原告恒昊 司于2007年3月15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 10000元现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07 年3月16 日,依法作出 (2007 )兰法民三初字第02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07年5月17 日依法组成合 议庭,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昊 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提,被告张舜华的委托代理人颉永明、谢 壮,颉永安、颉永宏的委托代理人谢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昊 司诉称,我 司系生产工艺玻璃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数十项。2003年4月2 日,我 司获得了玻璃 (飞天)的外观专利,专利号为Z。原告的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十分畅 销,并获得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被告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没有经过原告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销 售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原告的市场销售秩序,给原告造成一定 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 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取证 证费200元,共计20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舜华答辩称,其系2004年4月经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区分局依法登记认可的个体经营企业,所经 销的玻璃产品均由正规厂家进货,其未经销过被答辩人所称的“专利”产品。另外,玻璃本身是一种通用的 建设装饰材料,所谓外观设计只是限于它的某一种图案或花色,全国有几万家玻璃生产商,而玻璃图案 花色又何止千种万种,每个产品都有它相关联或相近的方面,被答辩人以某一种花色图案已取得专利为 由,不许他人经销其它厂家生产的不同花色图案玻璃产品的做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对答辩人合法经 营权的侵害。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之诉。 被告颉永安、颉永宏答辩称,其系兰州市城关区永安玻璃装饰经营部聘用的工作人员,被答辩人将 其列为被告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恒昊 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专利权证书;2、专利登记簿副本;3、授权 告图;4 、收费收据。以上证据证明 原告享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以及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容和该专利的有效性。 该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该专利的经济价值;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证 明赔偿参考的依据;3、 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违法行为;4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经对比被控 侵权产品属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5、 证费发票,证明原告的取证费用;6、名片一张,证明被告的主 体。 该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赔偿的依据。 该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方实际销售的具体情况。 第四组证据:玻璃实物两块。 该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认为玻璃实物与原告 告的照片

文档评论(0)

jyf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6153235235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