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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理财业务风险分析
一、基金业务
(一)基金业务风险分析。
1、信息披露风险。
随着我支行销售基金产品的不断增长,客户对于银行经营的基金产品与传统银行产品之间的差异非常模糊。而银行员工出于经营业绩的考虑,在销售基金时有意不明确告知客户二者之间的差异,未能充分地揭示投资于银行所经营基金产品的风险,甚至可能误导投资者使其认为银行经营的基金产品与其存款一样,从而混淆客户,当客户资金出现亏损时,就会进一步导致经济纠纷和信誉损失。
2、利益冲突风险。
主要是指在基金销售过程中,银行员工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或未能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而是过多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只顾尽力推销本银行代理的基金,从而有可能会损害到客户的利益。
3、市场风险。
基金这一看似保守的投资产品其价值的波动性可能很大,甚至存在着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同时银行对于客户投资于基金所产生的风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假若银行员工在销售基金时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未为客户选择风险匹配的基金品种,当市场价格下调导致客户经济损失时,将可能导致经济纠纷和信誉风险的产生。
4、信誉风险。
主要是在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投资风险匹配的情况下,由于基金市场价格下跌而导致的银行形象和信誉的损失。
5、操作风险。
主要表现为银行员工不按制度规定办理基金开销户和变更业务,不按规定保管基金业务资料,不按规定进行风险测评,或在无基金销售资格的前提下推荐客户购买基金产品等,从而导致的客户资金损失、经济纠纷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措施:
(二)基金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独立设置基金销户区域。
将销售基金的区域与存贷款区域相分离,由于客户在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基金与传统的银行产品相混淆,因此一般应要求上述两种产品的销售区间必须相隔离或者至少应有明显的标志加以区分。
2、加强基金业务信息披露。
在客户购买基金时,销售人员必须口头告知客户以使其全面了解基金的风险,必要时还要签署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已被告知。
3、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试。
要求银行职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才能进行基金销售,而且必须达到证券业相关法律对投资产品销售人员的要求,并要在相应的监管机构登记注册。传统银行产品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使客户购买银行的投资产品,但对于那些想购买投资产品的客户,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引荐给那些具备资格的投资产品销售人员。
4、加强基金业务检查和监督。
稽核部门加强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力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业务检查,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高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从而消除操作环节的风险。
二、理财业务
(一)理财业务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风险, 是指市场利率、汇率变化而使资产收益减少或负债成本增加的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情况。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内控执行不严格、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以及外部的欺诈加大了个人理财的风险程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执行不严格,柜台人员和理财人员挪用或盗取客户资金的机会增加,或者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代替客户操作,产生损失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3、法律风险。
受我国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制约,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才刚刚松动,法律还禁止商业银行直接开展证券、信托业务,同时商业银行无权调整存款利率,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对象还十分狭窄,品种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有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也形成较大障碍。
4、信誉风险。
所谓信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忽视风险信息披露或其他原因,给银行信誉带来的不良影响。部分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推销宣传中存在误导,夸大预期收益率;有的甚至将几年的预计最高收益累加;有的在协议中,重点描述了保证本金安全和高收益率,风险揭示过于简单。这些宣传有可能导致一般投资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忽视并低估了隐含的风险。并且大部分理财产品中,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仅是银行保留了单方提前终止的权利,且缺乏协商与告知的程序,投资者很难行使应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声誉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有形的损失,但是它会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的公众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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