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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 条件
第条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收纳仓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
第条 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第条 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条 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第条 第条 创新投融资方式,依托市场机制,以承担和应急保障任务为条件,引导多元主体投资建仓,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第四章
第条 第条 对中央企业的项目,按具体项目给予扶持对地方企业的项目,切块交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第十条 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中央企业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地方项目有关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拟安排项目清单,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构成、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第十条 中央企业和有关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在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中,要就项目条件、投资规模、管理程序、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问题作出承诺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央企业和有关情况,下达投资计划有关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投资分解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备案(安排给单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应按照本办法第条确定的标准办理)。
第五章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转发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地方建设投资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稽察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前期工作滞后、资金不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现场督办等措施,限期整改。进度严重滞后的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视情况进一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加快推进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4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重大工程调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8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重大工程调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5]1463号)的要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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