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HNHS╱LD12(GW)).docVIP

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HNHS╱LD12(G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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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HNHS╱LD12(GW))

文件编号:HNHS/LD12(GW) 版 本 号:A/0 生效日期:2011.09.15 某某港航拖轮有限公司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目 录 0修改批准页 4职责和权限 1目的 5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6相关/支持性文件 3术语和缩写 7附录 0.修改批准页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页次 修 改 理 由 A/0 2011.09.15 —— 新编 A/0 版本号 编 写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日期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公司所属船舶作业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确保船舶、人员的安全;作业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ISO9001:2008、ISO14001:2004、GB/T28001:2001管理标准和NSM规则及《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安全室、调度室 安全室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调度室负责督促落实。 船舶 根据安全管理须知,贯彻执行 5.实施 5.1船舶日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须知 5.1.1船舶防火、防爆是一项涉及船舶、人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应“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船舶应严格执行本须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常开展消防教育,搞好消防演练和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消灭潜在火灾和爆炸危险。船舶防火、防爆主要应严防烟火、电火、化学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明火引起的火警或爆炸。 5.1.1.1防烟火应注意如下: 1)吸烟时,烟头、火柴杆必须熄灭后投入注水的烟缸里。不能随地乱丢或向舷外乱扔,也不准扔到垃圾桶里。点燃的香烟不能乱放。垃圾桶应桶内注水,勤倒净。 2)禁止在机舱、物料间、储藏室内吸烟,在卧室内禁止躺着吸烟,尤其在酒后。加装燃油时禁止在甲板上吸烟。 5.1.1.2防电火应注意如下: 1)离开时应随手关闭的电器开关;风雨或风浪天气应将舷窗关闭严密。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2)严禁使用移动式明火电炉。使用各种电器或工具时必须有人看管,谁使用谁负责,使用环境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离开时必须拔掉插头或切断电源。 3)不准擅自接拆电气线路或拉线装灯(插座);不准用纸或布遮盖电灯;不准乱拉天线;不准在电热器上烘烤衣服、鞋、裤子等易燃物品。 5.1.1.3防化学作用引起的火警应注意:船舶应保护船容船貌整洁,废弃的棉沙头、破布应放在指定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丢乱放。潮湿或油污的棉、毛织品应及时处理,不能堆放在闷热的地方,以防自燃。 5.1.1.4防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警应注意: 1)禁止任意烧纸或燃放烟花炮竹,严禁玩弄救生信号弹。 2)机舱严防柴油、润滑油的泄漏、发现油迹要及时擦拭干净。 3)船体维护,油漆、天那水要做好收集存放。 5.1.1.5除了厨房之外的处所禁止明火。 5.1.1.6提高警惕,严防故意破坏。当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每个船员应及时报告船长;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任及时制止。 5.2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须知 5.2.1船舶进厂修理,明火作业由厂方负责申办、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 船方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并积极协助厂方做好修船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船舶停泊明火作业,由安技室/施工单位负责在作业前向海事局递交申请,并取得明火作业许可证。 5.2.3明火作业得到批准后,安技室/施工单位应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在动火前报送船长,以便安排值班人员加强防火工作。 5.2.4船舶明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4.2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5.2.4.3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摩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5.2.4.4机舱内明火作业,应进行测爆,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不能作业。 5.2.4.5油舱(柜)处所明火作业前,应进行测爆,测爆合格后方能动工。 5.2.4.6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5.2.4.7船舶明火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置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有专人在监护,并在海事局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5.2.4.8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撤离。 5.2.5船舶明火作业中如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扑灭初火,并迅速报告船长由船长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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