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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
XXX县干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职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县国家公职人员、聘用人员请假、外出学习、借用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等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县直机关(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乡镇党委负责编制在本乡镇的所有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直管理的乡镇基层站所干部职工实行乡镇党委和县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协助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细化每个职位(岗位)的职能职责及工作任务,根据干部职工的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岗位,并组织实施对干部职工的考核管理。 各单位在制定干部职工考核管理办法时,应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将考勤与考绩、兑现奖惩与教育干部职工、以人为本与严格制度管人、阶段性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起来,明确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从而不断加强和推动干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股级以下(含股级)干部职工请病事假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3天以内,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4天至7天内,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7天以上,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未按请假审批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故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请病事假的,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领导干部请假一律以批准的假条为准; (二)副科级领导干部外出3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外出3天以上由县级分管领导批假。党政一把手外出3天以内由 县级分管领导批假,3天以上由县委书记批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外出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假,外出5天以上由县分管领导批假; (三)经领导签字批准后的假条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后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按时到县委组织部销假; (四)旷工、逾期不归达15天以内或累计旷工30天以内的,按《余庆县处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处置办法(试行)》处理。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的,应在履行请假审批程序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 (一)病假一周以上1月以内的,必须持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 (二)病假1月以上的,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 (三)患特种病(癌症、精神病、麻风病等)的,持市级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及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 第九条 干部职工病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发全额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的绩效工资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 发放;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执行机关工资人员的津贴补贴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生活性补贴按80%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生活性补贴按50%发放; 4.患特种病(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等)的,病假期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5.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停发工作性补贴及与工作有关的津贴补贴。 (四)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干部职工不再享受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干部职工事假待遇: (一)基本工资 1.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全额计发工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计发基本工资的50%; 3.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计发基本工资的40%; 4.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二)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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