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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xxx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规范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市规定及出台的工伤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共同促进工伤保险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向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和医护人员宣传工伤保险政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变化、重大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明确一名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设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有关制度,并报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为工伤职工就医提供优质服务,设立工伤保险医疗门诊室,开通工伤职工抢救绿色通道,公布工伤保险主要政策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及价格,设立工伤职工就医医疗服务咨询电话和意见箱,定期更新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乙方应及时向工伤职工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结算清单。甲方如需调取、查阅工伤职工医疗诊断证明书等相关医学资料、核实医疗费用和病人身份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双方应共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及有关数据维护工作,确保工伤保险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乙方应安装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专用接口与甲方信息系统联网,业务数据实行网上传输,按甲方要求做好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匹配工作,工伤医疗费用实行网上监管。 第六条 甲方组织乙方的工伤保险管理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乙方应积极参加。乙方必须制定本医院临床科室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本协议的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定期考核评比,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情况报甲方备案。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七条 甲方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乙方就诊治疗,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乙方应视同工伤职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乙方在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规定,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乙方门诊就医时,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实工伤职工身份,单位介绍信,诊疗手册,客观真实做出诊断。填写门诊病历应记录完整,字迹清楚。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把握工伤病人住院指征,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职工收住入院(包括可在门诊完成的检查与治疗)。工伤职工需住院时,乙方应认真核实单位介绍信、诊疗手册和本人身份证,发现持证不符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入院后住院介绍信、诊疗手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由乙方病室统一管理,当日将工伤职工住院信息录入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把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关。确属工伤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应有2名以上的相关专家签署意见,按规定填写《娄底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乙方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入院治疗。在审定工伤职工工伤旧伤复发过程中,是否属工伤复发或是否符合住院指征标准而引起争议的,甲方、乙方或患者均可向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将工伤职工转入其他医院治疗,乙方确因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时,应先组织2名以上专家会诊后提出详细的转诊转院理由,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甲方审批后方可转诊转院。伤情危急可先行转诊转院诊疗,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转诊转院应首选上一级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职工年度转诊转院率不得高于%。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工伤职工有发生残疾可能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尽可能预防残疾发生或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伤情危重须抢救治疗时,乙方应严格掌握监护室、层流室等特殊病房的入住适应症,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十五条 乙方应建立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清单上的明细项目必须与住院医嘱相吻合,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留存备查;工伤职工住院期间进行的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检查或诊疗(包括药物使用),乙方应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载。工伤职工可向乙方查询费用并要求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使用特殊诊疗项目或特殊材料的,乙方必须使用财政、卫生和物价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特殊诊疗项目和材料;乙方所使用的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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